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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员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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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精简 1942年,遵照胶东行署《关于整编机关实行简政的决定》的指示,于百里店村召开了扩大会议,解决压缩机构、精简人员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全县12个区,共精简干部118名。被精简的干部或受训,或教学,或回家生产。1945年后,针对精简工作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县民主政府指示,对精简的干部要适当安置,适于专业者就专业;青年中有培养前途者,一律介绍到行政公署,集中训练培养,分配适当工作。特别是在抗日战争中有功的工农干部,作适当照顾。
1947年,按照胶东行署整编机构的意见,全县共精简干部24人,其中3人参军,3人去学习,14人教学,1人回家务农,3人到前线办事处。
1948年,全县精简干部415人,使干部总数由904人减少到489人。同年,县民主政府又强调,精简干部要适当考虑政治形势的发展,有计划的保存部分力量,不能机械地理解干部精简,造成干部质量下降。对以前精简回家的人员,如果还可以做工作的,应动员其出来参加工作。
1950年4月,根据莱阳专员公署指示进行整编机构。22日,县委召开区委主要干部会议,贯彻实施,并成立了整编机构,主持精简工作。为了做好整编工作,县委强调不能以个人的好恶观点处理干部,要做好政治动员,提高思想觉悟,以利精简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次整编机构,共精简机关干部108人,对精简回家在生活上确有困难者,或由政府民政科发一部分救济粮,或依靠区、村发放救济粮以帮助解决。荣军干部由民政科发给复员粮。精简的干部去外地学习的22人,到军校学习的6人,送上级的6人,复员的15人,回家养病的3人,犯错误受处分的4人,到粮食部门的36人,安置回乡务农的16人。
1958年,根据山东省和烟台专署指示进行精简机构,结合两次乡划,共精简干部920人。
职工精简 1959年,县根据烟台专署压缩人员的指示,对全县的工业、基建、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职工实行精简。至1960年8月,共精简职工22975人,全部充实到农业第一线。在“确保钢铁生产”的同时,集中一切可能集中的力量,加强农业战线,开展生产抗灾,将全县社办企事业3546名职工,压缩到1724人,精简人员原则上充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对继续从事经营的职工,采取亦工亦农的形式。对老工人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1961年7月,县根据烟台专署的指示,决定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商业、饮食行业、科教卫生、农业气象、金融、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实行精简,共精简3035人,其中,工基系统1840人,商业饮食行业951人,科教卫生182人,农林水25人,国家机关35人,金融系统2人。
1962年,县根据中央、山东省、烟台地委《关于压缩非农业人口、深入生产第一线,支援农业》的指示精神,县对社办企业吃商品粮的职工,采取减粮不减人的办法,除公社修配厂保留一定人员,由国家供应粮食以外,余者全部采用亦工亦农的办法。对学校的教职员工,完小以上的由国家供应粮食,年底共减少2549人。
为了对精简职工负责,县人民委员会设置了回乡、下放人员安置委员会,各公社建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各大队设专人管理。1962年,县人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全县的实际情况,对精简职工的工资、口粮、户口等,作了具体的规定。6月,组织了3个检查组,用了15天时间到18处公社了解情况。同时,召开座谈会100多次,登门拜访了300余户。8月29日~9月11日,又对安置在全县213个大队的精简职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