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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官吏、职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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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时,知县、县丞的来源,一是科举入仕;二是靠举孝廉;三是靠捐纳,通过捐款纳资,购买官衔。典史经科举而任命的较少。
吏员除聘用外,多为父子、师徒沿袭,且本地人居多。据清光绪年间《栖霞县志》载,自1644年(清顺治元年)至1878年(清光绪四年),历任知县共79人,县丞10人,教谕44人,训导43人,典史39人,吏员124人。
民国初,县知事职一度采用临时荐举,后改委任制。职员中原吏员留用者较多。1929年(民国18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后,县长的来源主要为荐任,职员多为委任。同年,山东省国民政府规定:“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经省政府议决任命之。”1933年(民国22年),又改为“县长之任命分试署与实授,试署为一年,实授以三年为一任。试署与实授均由省政府咨内政部,内政部转咨铨叙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命之。”科长科员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政府呈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职员的进退由秘书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