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人民陪审制度

档案浏览器

1955年,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于下半年,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由各乡选举出人民陪审员156名,其中,男111名,女45名。1956年3月,对所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开展试陪工作。当年,公开陪审的案件,刑事案件占应陪审的80%;民事案件占应陪审的40%。人民陪审员事先阅卷,参与研究,出庭陪审,参加合议,每次由2人参加。实行人民陪审制,加强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联系,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监督,办案力量得以加强。1963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陪审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政策和工作方法,对应陪审的刑事案件,力求做到全部陪审。“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陪审制被取消。1980年12月,栖霞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各选民区选出人民陪审员65名,后于县城内增选11人。依法执行陪审制度,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