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栖东两县司法科成立后,坚持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司法工作方针,开展民事审判工作。1944年,两县共受理民事案件455起,就地调查、就地调解的有260起,占受理总数的57%。1946年,铁口区大白马夼村与小白马夼、牟家庄、桥子沟等村为白马庙产权发生纠纷后,栖东县司法科深入基层,与基层调解组一起进行多次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建国初,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婚姻、土地、房产、债务等各类民事案件上升。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规,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进行合理公平地审判民事案件,经调处无效者,依法判决。
1952年下半年实行司法改革,进一步批判旧司法制度,改变坐堂问案的作风,携卷下乡,巡回办案,就地调处、审判,深受群众欢迎。1954年5月和7月,先后设立信访接待室和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对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1958年后,财产权益等纠纷增多,县人民法院根据《农村工作六十条》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就地解决,维护了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1959~1966年,共处结民事案件1266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受冲击,民事案件处理不及时。1973年7月,法院工作渐趋正常化,在处理新发案的同时,集中力量抓积案处理。到198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89起,占受理总数的97.4%。
1981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商品经济发展,民事案件范围扩大。栖霞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坚持为改革服务。对一些较疑难的案件,办案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做疏导工作,促进团结,防止矛盾转化。1983年7月,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保证了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办案质量。1981~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406起,调处简易纠纷1407起。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栖霞、栖东两县司法科成立后,坚持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司法工作方针,开展民事审判工作。1944年,两县共受理民事案件455起,就地调查、就地调解的有260起,占受理总数的57%。1946年,铁口区大白马夼村与小白马夼、牟家庄、桥子沟等村为白马庙产权发生纠纷后,栖东县司法科深入基层,与基层调解组一起进行多次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建国初,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婚姻、土地、房产、债务等各类民事案件上升。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规,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进行合理公平地审判民事案件,经调处无效者,依法判决。
1952年下半年实行司法改革,进一步批判旧司法制度,改变坐堂问案的作风,携卷下乡,巡回办案,就地调处、审判,深受群众欢迎。1954年5月和7月,先后设立信访接待室和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对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1958年后,财产权益等纠纷增多,县人民法院根据《农村工作六十条》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就地解决,维护了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1959~1966年,共处结民事案件1266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受冲击,民事案件处理不及时。1973年7月,法院工作渐趋正常化,在处理新发案的同时,集中力量抓积案处理。到198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89起,占受理总数的97.4%。
1981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商品经济发展,民事案件范围扩大。栖霞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坚持为改革服务。对一些较疑难的案件,办案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做疏导工作,促进团结,防止矛盾转化。1983年7月,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保证了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办案质量。1981~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406起,调处简易纠纷140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