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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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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栖东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后,通过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投敌、通敌分子、土匪、恶霸地主和妨害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吞公共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1946年3月7日,栖东县政府司法科组织临时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罪大恶极的土匪汉奸刘海臣,并由民主政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50~1956年,在镇反运动中,栖霞、栖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了反革命战犯孙云生、匪特潘子玉、特务头了宫香圃以及其他一些罪恶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1956~1965年,在“肃反”和清理敌特时,对潜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活动的敌特分子和各种反革命分子依法惩处。10年中所审结反革命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4.5%。1957~1958年,由于受单纯强调公、检、法统一对敌和“跃进风”等“左”的错误影响,审案质量下降,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自1960年起,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三少”(少捕、少杀、少管)的政策,审理案件明显下降。1962年,受理刑事案件68起,审结71起(含积案),分别比1958年下降87.8%和88.2%。1962~1963年,先后两次对1958年前后审结案件进行复审,有错必纠。同时,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转入打击现行刑事犯罪。“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审判工作遭破坏,冤、假、错案有所上升。1979年,对以前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部复查,到1980年,对复查出的冤、假、错案全部予以纠正。1979年后,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依法公开审判程序,保证了办案质量。1983~1985年,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分子和流窜做案分子予以从重从快打击。3年中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48起,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708人。在审理过程中,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应依法从严惩处的依法从严,对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