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9月,栖霞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正式进行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劳改犯人是否认罪服法以及劳动改造工作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实行检察,以及时查处有关问题,杜绝事故隐患,有效地改造犯人。同时,对劳动改造中重新犯罪和隐瞒罪行的犯人依法惩处,以保证劳改工作的顺利进行。1958年,先后对犯人和在押人犯开展了两次坦白检举活动和一次政治攻势,获得坦白检举材料258份,并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6起。1964年,对监所坚持每月检察一次,重大节日随时检察。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股(后改为科),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等“外执犯”的检察工作,落实了相应的帮教措施。对犯罪分子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既严格管制,又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5年9月,栖霞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正式进行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劳改犯人是否认罪服法以及劳动改造工作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实行检察,以及时查处有关问题,杜绝事故隐患,有效地改造犯人。同时,对劳动改造中重新犯罪和隐瞒罪行的犯人依法惩处,以保证劳改工作的顺利进行。1958年,先后对犯人和在押人犯开展了两次坦白检举活动和一次政治攻势,获得坦白检举材料258份,并受理犯人申诉案件16起。1964年,对监所坚持每月检察一次,重大节日随时检察。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股(后改为科),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等“外执犯”的检察工作,落实了相应的帮教措施。对犯罪分子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既严格管制,又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