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栖霞、栖东两县检察署成立后,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法纪检察工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法纪检察工作得到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以维护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1967~1977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重新恢复,到1985年,共依法查处各类法纪案件69起77人,对构成犯罪的6起6人,依法做了处理;对构不成犯罪的,协助有关单位做了妥善处理。
第二节 法纪检察
1950年,栖霞、栖东两县检察署成立后,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法纪检察工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法纪检察工作得到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以维护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1967~1977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重新恢复,到1985年,共依法查处各类法纪案件69起77人,对构成犯罪的6起6人,依法做了处理;对构不成犯罪的,协助有关单位做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