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以前,县人民检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局、法院工作,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正式依法行使刑事检察权,开展以侦察和审判监督为重点的刑事检察工作。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进行公诉。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揭露犯罪,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958年,一度取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致检察职能降低,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9月,基本纠正。1967~1977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全面开展了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侦查和审判监督工作,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罪与非罪界限分明、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1978~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70起99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611起914人,不批准逮捕的34起55人;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608起925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596起906人,免予起诉6起12人;出庭支持公诉542起。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以前,县人民检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局、法院工作,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正式依法行使刑事检察权,开展以侦察和审判监督为重点的刑事检察工作。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进行公诉。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揭露犯罪,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958年,一度取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致检察职能降低,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9月,基本纠正。1967~1977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全面开展了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侦查和审判监督工作,实行“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罪与非罪界限分明、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1978~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70起99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611起914人,不批准逮捕的34起55人;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608起925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596起906人,免予起诉6起12人;出庭支持公诉54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