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监狱位于县署西南角。有房屋3座,四面围以高墙,内有吏目狱卒看守。由典史主管其事。狱内卫生条件差,囚犯常染疾病而死。官吏和狱卒以职务之便,对所羁囚犯肆意虐待,往往视犯人家境状况勒索钱财,并依犯人行贿多少施以刑罚。
民国时期,改监狱为看守所,设管狱员兼看守所长1人,男女看守员若干人,并扩大看守所之规模。但虐待、勒索囚犯的旧习依然如故。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栖霞、栖东县公安部门先后建立押犯所。1944年5月,根据胶东行政委员会指示,成立徒刑犯人教育队(归属县政府司法科)。
由于处于战时环境,押犯所、徒刑犯人教育队无固定处所,常租用民房、学校等,由公安武装严加看管。1949年5月,徒刑犯人教育队改为犯人教育所。1950年5月,栖霞县公安局于县城旧看守所处设立固定看守所,后来在旧有设施基础上进行翻新修整。1951年春,原司法科管理的劳改队交由公安机关管理。1953年,栖霞、栖东两县合并后,栖东县公安局看守所随之撤销。1972年春,看守所迁至距原址西南方向200米处,共有房屋18间。1984年10月,又迁至县城东南新建看守所。新建看守所总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造价37万元,设看守干部若干人,其中正、副所长各1人,其巡逻、警戒由武警战士负责。
看守所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实行文明看管,体现革命的人道主义。每月有一定的政治教育课加强对犯人的政策、法制、前途教育,根据在押犯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改造。每星期安排一定的学习、娱乐时间,定期搞卫生。对病犯给予适当生活照顾,及时治疗。在押犯由国家供给一定生活费和医疗费。很多犯人经改造成为新人,成为有益社会的人。原栖霞县国民党三区区长刘权,曾杀害革命干部群众多人,经教育改造,该犯除坦白交待其罪行外,积极检举揭发其他反革命分子,向政府提供许多有价值材料。1960年3月,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在改造中表现进步,经多次减刑,1980年被释放。
第五节 监所管理
清末,监狱位于县署西南角。有房屋3座,四面围以高墙,内有吏目狱卒看守。由典史主管其事。狱内卫生条件差,囚犯常染疾病而死。官吏和狱卒以职务之便,对所羁囚犯肆意虐待,往往视犯人家境状况勒索钱财,并依犯人行贿多少施以刑罚。
民国时期,改监狱为看守所,设管狱员兼看守所长1人,男女看守员若干人,并扩大看守所之规模。但虐待、勒索囚犯的旧习依然如故。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栖霞、栖东县公安部门先后建立押犯所。1944年5月,根据胶东行政委员会指示,成立徒刑犯人教育队(归属县政府司法科)。
由于处于战时环境,押犯所、徒刑犯人教育队无固定处所,常租用民房、学校等,由公安武装严加看管。1949年5月,徒刑犯人教育队改为犯人教育所。1950年5月,栖霞县公安局于县城旧看守所处设立固定看守所,后来在旧有设施基础上进行翻新修整。1951年春,原司法科管理的劳改队交由公安机关管理。1953年,栖霞、栖东两县合并后,栖东县公安局看守所随之撤销。1972年春,看守所迁至距原址西南方向200米处,共有房屋18间。1984年10月,又迁至县城东南新建看守所。新建看守所总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造价37万元,设看守干部若干人,其中正、副所长各1人,其巡逻、警戒由武警战士负责。
看守所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实行文明看管,体现革命的人道主义。每月有一定的政治教育课加强对犯人的政策、法制、前途教育,根据在押犯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改造。每星期安排一定的学习、娱乐时间,定期搞卫生。对病犯给予适当生活照顾,及时治疗。在押犯由国家供给一定生活费和医疗费。很多犯人经改造成为新人,成为有益社会的人。原栖霞县国民党三区区长刘权,曾杀害革命干部群众多人,经教育改造,该犯除坦白交待其罪行外,积极检举揭发其他反革命分子,向政府提供许多有价值材料。1960年3月,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在改造中表现进步,经多次减刑,1980年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