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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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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安保卫组织 1952年,栖霞、栖东两县通过试点后,在农村建立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年底,栖霞县共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99个,委员693人,治安小组124个,组员628人。栖东县共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102个。1956年,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始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当年有治安保卫会25个,治安保卫人员170名,其中财贸系统有16个治安保卫会,114名治安保卫人员。1960年,厂矿企业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发展到77个,315人。1970年,农村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进行了整顿,全县919个大队,建立治安保卫组织的902个。1980年,对全县先进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进行评选表彰,评选出农村先进大队治安保卫会30个,先进治安保卫主任119名,厂矿企事业单位先进治安保卫会16个,先进治安保卫主任14人。1985年,通过组织整顿,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得以进一步加强。全县共有农村治安保卫会1132个,5064人,治安保卫小组60个,173人,厂矿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会125个,669人;治安保卫小组32个,98人。建立内部保卫科13个,42人;治安巡逻队943个,3500人。
基层治安保卫会在镇反、取缔反动会道门、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等活动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85年,厂矿企业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共抓获犯罪分子12名,破获大小案件58起,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共12784元。
禁止赌博 解放前,赌博风盛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历代官吏虽有抓赌罚刑之举,但见效甚微,难以根除。解放后,栖霞县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宣传教育群众认识赌博的危害性,对赌棍、赌头给予应有处罚,严禁赌博。1949年,全县共处理赌博案26起,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36名赌徒处以有期徒刑进行劳动改造。1956年,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中,对27名赌博首恶分子予以镇压。通过宣传教育和打击处罚,到50年代末,赌博恶习基本煞住,社会风气得以净化。60年代,偶有赌博现象。80年代初赌博活动屡有发生。县公安局积极采取措施,对赌博恶习予以严厉禁止。
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52年,栖霞、栖东县公安局遵照公安部公布的《管理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伪军、政、警、宪官吏、特务分子和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依法进行管制。
1957年,将地、富、反、坏分子表现较好者吸收入社,作为社员。7月,据37个乡统计,正式入社的“四类分子”834名,候补入社的722名,继续管制劳动的272名。
1958年,开始对“四类分子”进行一年一次的全面评审。对表现不好的予以处理;是社员的降为候补社员或督监劳动;是候补社员的变为监督劳动。在评审的基础上,依靠治安保卫组织发动群众,建立“包夹小组”,并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促其守法,积极改造。1959年,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县范围开展评审摘帽工作,全县共评审摘帽1327名。
1979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对全县1224名“四类分子”进行摘帽、纠正、撤管工作,经群众评议、县革委批准,除7名长期外流和9名表现不好继续戴帽外,其他全部给予妥善的解决。其中摘帽1130名,纠正41名,撤管37名。
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活动,栖霞县公安局对印铸刻字业、旅店业、修理业等特种行业,分别进行审查登记,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各特种行业均制定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接受公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5年,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在特种行业中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耳目建设,一年内,特种行业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侦破线索65条,破获案件27起,抓获犯罪分子18名。1985年底,全县共登记特种行业232户,从业人员1070人。其中,旅店业35户,219人;印铸刻字业26户,496人;修理业123户,261人;其他41户,131人。
枪支弹药及爆炸危险物品管理 1946年4月,各区对所有枪支弹药严格管理,并登记上报。1954年,栖霞县公安局遵照上级指示,对全县火药的生产,雷管、导火索等物品的销售、运输、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1961年11月,栖霞县召开化工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关于化工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六条办法,组织全县各公社、厂矿、企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全县设爆炸危险品保管员、搬运工人和爆破专职人员80余人,并开展经常性检查。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安保卫系统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制定佩带、保管、使用枪支制度,对全县各种用枪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管理。9月,有关部门根据县公安局的通知,严格爆破器材的购买、使用、管理制度。1984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各种枪支登记、发证,并规定集体、个人购买各种枪支,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1985年,进一步严格枪支购买审批制度,对私造、不经批准购买的枪支一律没收。5月16日,县花炮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县公安部门对全县14个鞭炮厂进行全面大检查,取缔2个违反生产规程的烟花炮厂,并印发《爆炸物品管理守则》,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私自制造危险爆炸物品者进行严肃处理。
交通管理 建国后,依照国家颁布的交通管理法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疏导交通流量,维护交通秩序。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负责交通警卫。1985年2月,成立栖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科(又称交通民警队),设有交通警察25人,主要负责县城车辆交通安全秩序。
户口管理 栖霞解放后,根据斗争形势需要,由区、村公安员领导民兵清查户口、检查店铺、控制管理重点村镇的户口,以防止隐藏坏人破坏捣乱。建国后,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城镇、农村实行人口管理。1952年7月,开始对全县人口普遍登记造册,建立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婚嫁、收养、农转非等申报制度。登记工作由区、乡(镇)政府文书兼管,村由村会计负责。县公安局设派出所后,户口管理归由派出所负责,各派出所设户籍警察专司其职,逐年将人口变动登记情况统计上报县公安局。1956年9月,县公安局设户籍科,加强对户口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混乱。1978年,户口管理工作恢复正常。1985年,全县各乡镇派出所对辖区暂住人口普遍调查登记,建立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制度,并狠抓重点人口的管理。通过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查获违法分子5名,经审查,依法逮捕2名。对全县重点人口分别建立、落实帮教措施和监控、监改措施。
消防 1979年11月,县公安局消防股(后改科)建立后,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人员的业务训练,提高消防技能。1980年春,县公安局消防股开始在全县消防重点保护单位指导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积极为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械。截至1985年7月,全县各乡镇和厂矿企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义务消防组织,共有义务消防员2400余名。到1985年底,共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手抬机动水泵和灭火器等器械5000余件。全县普遍使用的消防器材有手抬机动水泵、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农村的消防管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员负责;城镇、厂矿企业的消防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全县城镇与农村的消防管理统一由县公安局消防科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