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县司法局成立以前,人民司法行政工作先后由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和栖霞县人民法院负责。1981年2月,建立栖霞县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当时有局长1人,工作人员2人。1984年10月,设宣教科、调解科。1985年底,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工作人员7人。
1981年3月,建立栖霞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底,有工作人员2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对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辩护,受理经济纠纷,为委托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
1981年3月,建立栖霞县公证处,其时有工作人员1人。1985年底,有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2人,主要办理国内外各种公证。
1985年5月,全县23处乡镇均成立法律服务站,司法员任站长,每站配备工作人员2~4人。主要任务是指导调解委员会,全面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协办国内公证等。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构
栖霞县司法局成立以前,人民司法行政工作先后由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和栖霞县人民法院负责。1981年2月,建立栖霞县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当时有局长1人,工作人员2人。1984年10月,设宣教科、调解科。1985年底,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工作人员7人。
1981年3月,建立栖霞县法律顾问处。1985年底,有工作人员2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对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辩护,受理经济纠纷,为委托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
1981年3月,建立栖霞县公证处,其时有工作人员1人。1985年底,有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2人,主要办理国内外各种公证。
1985年5月,全县23处乡镇均成立法律服务站,司法员任站长,每站配备工作人员2~4人。主要任务是指导调解委员会,全面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协办国内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