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无专门审判机构,由知县掌理审判。1912年(民国元年),设审检所,置帮审员1人,专司审判,巡检员1人,由县知事兼任。次年,审检所裁撤,设承审员司审判职。1929年(民国18年),设立栖霞县法院,设审判官、检察官各1人,并设书记员、录事、检察吏、承发吏等。1933年(民国22年),取消县法院,县政府设承审处,由县长与承审员(由省高等法院委任)共同处理审判事宜。次年,承审处改称司法处,设审判官、司法员、书记员、检验员各1人,缮状生、执达员各2人,录事3人。1938年(民国27年),审判机构随县长朱景文逃离而消亡。1947年12月,青岛市华阳路一号曾建有栖霞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录事2人,公丁1人。次年,增设执达员1人。1949年6月,随青岛解放而解体。1940年4月,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有承审室。1941年3月,栖东行署于康家村建立司法处,6月,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室改称司法处。次年7月,两县司法处均改称司法科,各设科长1人,工作人员2人。1945年,两县司法科各有工作人员6人。1951年10月,栖霞县政府司法科和栖东县司法科分别改称栖霞县人民法院和栖东县人民法院。1953年9月,栖东县人民法院并于栖霞县人民法院。1954年,栖霞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组、民事组和信访接待室,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7月,组建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驻桃村、臧家庄。1955年10月,法院内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原司法干部除留3人组成审判组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放。1973年5月,军管小组撤销。7月1日,栖霞县人民法院正式恢复办公,人员15人,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设有办公室、接待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2年4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1985年,栖霞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3人,调研员2人,共有干部职工71人。辖11处人民法庭。各人民法庭设正、副庭长1~3人,工作人员2~6人。主要负责乡镇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就地审判和调解,体现《民事诉讼法》中便利群众、便利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 审判机构
清代,无专门审判机构,由知县掌理审判。1912年(民国元年),设审检所,置帮审员1人,专司审判,巡检员1人,由县知事兼任。次年,审检所裁撤,设承审员司审判职。1929年(民国18年),设立栖霞县法院,设审判官、检察官各1人,并设书记员、录事、检察吏、承发吏等。1933年(民国22年),取消县法院,县政府设承审处,由县长与承审员(由省高等法院委任)共同处理审判事宜。次年,承审处改称司法处,设审判官、司法员、书记员、检验员各1人,缮状生、执达员各2人,录事3人。1938年(民国27年),审判机构随县长朱景文逃离而消亡。1947年12月,青岛市华阳路一号曾建有栖霞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录事2人,公丁1人。次年,增设执达员1人。1949年6月,随青岛解放而解体。1940年4月,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有承审室。1941年3月,栖东行署于康家村建立司法处,6月,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室改称司法处。次年7月,两县司法处均改称司法科,各设科长1人,工作人员2人。1945年,两县司法科各有工作人员6人。1951年10月,栖霞县政府司法科和栖东县司法科分别改称栖霞县人民法院和栖东县人民法院。1953年9月,栖东县人民法院并于栖霞县人民法院。1954年,栖霞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组、民事组和信访接待室,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7月,组建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驻桃村、臧家庄。1955年10月,法院内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原司法干部除留3人组成审判组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放。1973年5月,军管小组撤销。7月1日,栖霞县人民法院正式恢复办公,人员15人,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设有办公室、接待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2年4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1985年,栖霞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3人,调研员2人,共有干部职工71人。辖11处人民法庭。各人民法庭设正、副庭长1~3人,工作人员2~6人。主要负责乡镇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就地审判和调解,体现《民事诉讼法》中便利群众、便利诉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