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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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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栖霞县人民检察署、栖东县人民检察署同时成立,各配干部1人。1953年9月,栖霞、栖东两县合并,成立栖霞县人民检察署,配有干部3人,其中检察长1人。1954年12月,改称栖霞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与公安,法院合并,成立栖霞县政法部,检察工作由政法部检察股负责。次年8月,检察院由政法部分出,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5人,助理检察员2人,书记员1人。1968年2月,检察机构撤销。1973年7月,栖霞县公安局内设检察股,代行检察机关职权。1978年6月,重建栖霞县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8人。1979年12月,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1981年4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4年6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股。10月,各股改为科,增设政工科、技术科。1985年底,有工作人员5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25人,助理检察员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