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栖霞县设巡警局。有警务长1名,巡警若干人,由知县指挥监督,归省巡警道管辖。主要负责巡逻、缉捕,维护社会治安。
1913年(民国2年),县署设警察所,主要掌管户口、卫生、礼俗、捕盗、禁烟、禁赌等事宜。由县知事兼任所长,设一等警佐、二等警佐各1人,巡警、夫役若干人。1919年,另设警区1处,有警佐1名,雇员1名,巡长2名,警士22名,夫役1名。
1928年(民国17年),设公安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课,设局长1人,监察长1人,巡官巡长若干人。1930年(民国19年),取消监察长等,局长下设主任、股员,人员总数为51名。1932年(民国21年),取消主任、股员,改设事务员、书记,设有局长1人,巡长3人,警士30多人。驻在县城东门里圣人庙内。
1936年(民国25年)冬,公安局改称警察局,有警士36名,巡官4人。1938年1月,栖霞县长朱景文带警察局长丁中义等逃离,由代理县长辛诚一将原警察局人员编入地方武装成立游击支队。
1940年4月,中共栖霞县委设立社会部,内设人事、侦察、审讯、政教4个科和特务队。部分区设有社会委员、社会干事。次年4月,中共栖东县委社会部成立,内部建制与中共栖霞县委社会部相同。社会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锄奸反特工作。1942年5月,中共栖霞、栖东县委社会部分别合并于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
1941年4月,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公安局。1941年4月,栖东行署公安局成立。1942年5月,栖霞县公安局内设审讯股、侦察股、教育股、押犯所、政治保卫队。栖东县公安局内设秘书股、侦察股、执行股、训练股、政治保卫队。1948年8月,两县公安局均改称公安科,1950年6月复称公安局。9月,两县公安局内均设有秘书股、治安股、侦察股、预审股、看守所。1953年9月,栖东县公安局并于栖霞县公安局。1958年,与检察科、法院合并成立政法部。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栖霞县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小组,由驻栖部队首长任正、副组长,内设办公室、侦察组、民事组、审判组。1973年7月,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股、政治保卫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检察股(1978年8月撤销)。至1982年5月,先后增设经济保卫股、刑警队、消防股、行政拘留所、政工办公室。1984年12月改股(队)为科,增设户籍科,共辖23处派出所。
第一节 公安机构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栖霞县设巡警局。有警务长1名,巡警若干人,由知县指挥监督,归省巡警道管辖。主要负责巡逻、缉捕,维护社会治安。
1913年(民国2年),县署设警察所,主要掌管户口、卫生、礼俗、捕盗、禁烟、禁赌等事宜。由县知事兼任所长,设一等警佐、二等警佐各1人,巡警、夫役若干人。1919年,另设警区1处,有警佐1名,雇员1名,巡长2名,警士22名,夫役1名。
1928年(民国17年),设公安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课,设局长1人,监察长1人,巡官巡长若干人。1930年(民国19年),取消监察长等,局长下设主任、股员,人员总数为51名。1932年(民国21年),取消主任、股员,改设事务员、书记,设有局长1人,巡长3人,警士30多人。驻在县城东门里圣人庙内。
1936年(民国25年)冬,公安局改称警察局,有警士36名,巡官4人。1938年1月,栖霞县长朱景文带警察局长丁中义等逃离,由代理县长辛诚一将原警察局人员编入地方武装成立游击支队。
1940年4月,中共栖霞县委设立社会部,内设人事、侦察、审讯、政教4个科和特务队。部分区设有社会委员、社会干事。次年4月,中共栖东县委社会部成立,内部建制与中共栖霞县委社会部相同。社会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锄奸反特工作。1942年5月,中共栖霞、栖东县委社会部分别合并于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
1941年4月,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公安局。1941年4月,栖东行署公安局成立。1942年5月,栖霞县公安局内设审讯股、侦察股、教育股、押犯所、政治保卫队。栖东县公安局内设秘书股、侦察股、执行股、训练股、政治保卫队。1948年8月,两县公安局均改称公安科,1950年6月复称公安局。9月,两县公安局内均设有秘书股、治安股、侦察股、预审股、看守所。1953年9月,栖东县公安局并于栖霞县公安局。1958年,与检察科、法院合并成立政法部。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栖霞县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小组,由驻栖部队首长任正、副组长,内设办公室、侦察组、民事组、审判组。1973年7月,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股、政治保卫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检察股(1978年8月撤销)。至1982年5月,先后增设经济保卫股、刑警队、消防股、行政拘留所、政工办公室。1984年12月改股(队)为科,增设户籍科,共辖23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