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县委、县政府由秘书兼管信访;乡镇由秘书、文书或民政助理兼管信访。其主要工作多集中在民政、公安部门,信访内容比较单纯,越级上访者较少。
自60年代以后,信访起数增加,信访内容亦见复杂。以1977年为例,全年5444起信访的分类情况是:优抚救济与工资福利2002件;民事纠纷1118件;揭发干部缺点错误735件;有关农村经济政策303件;揭发坏人坏事203件;关于人的处理113件;批评和建议118件;关于成份问题241件;其它性质611件。
1978年,依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组成由一名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和县政府两办公室、民政局、工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和农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信访领导小组;公社由党委书记、常委包片,狠抓大案积案的处理。在7~10月份的短时期内,使93%的积案得到了解决,同时处理了新案1165件。1979年,县委领导人即亲自接访1163人次,经县委亲自处理的信访达1182件。
此后,县委作出《关于各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分工的暂行规定》,指出,除需要直接向县委反映的重大问题,县委领导指示交办的问题和无主管业务部门等三类信访案件外,其余信访责成29个主管部门分工主管和妥善处理。
自80年代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牵涉经济政策的信访明显增加。1980和1981年,县委、县政府先后成立信访科。1985年,两信访科合并,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7名。各乡镇均设信访接待室,共聘任61名离退休干部,作专职信访工作,形成乡(镇)、工作片、村三级信访网,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的来信来访,由信访组或兼职信访干部接访和处理。各乡镇和各部门的信访组均接受县委信访科的业务指导。
表 18—13 1971~1985年全县信访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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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数字 年份┃ 信访起数 ┃ 处理起数 ┃处理占全部信访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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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639 ┃ 1239 ┃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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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6873 ┃ 5899 ┃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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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6840 ┃ 5628 ┃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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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7007 ┃ 6094 ┃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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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6400 ┃ 5726 ┃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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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749 ┃ 622 ┃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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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5444 ┃ 4895 ┃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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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9466 ┃ 9257 ┃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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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487 ┃ 414 ┃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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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9016 ┃ 8809 ┃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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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4868 ┃ 4802 ┃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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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4620 ┃ 4523 ┃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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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4693 ┃ 4630 ┃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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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4011 ┃ 3965 ┃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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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3439 ┃ 3410 ┃ 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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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6年缺公社信访数据;
1979年仅据纪委统计数字。
第七章 信访
建国初,县委、县政府由秘书兼管信访;乡镇由秘书、文书或民政助理兼管信访。其主要工作多集中在民政、公安部门,信访内容比较单纯,越级上访者较少。
自60年代以后,信访起数增加,信访内容亦见复杂。以1977年为例,全年5444起信访的分类情况是:优抚救济与工资福利2002件;民事纠纷1118件;揭发干部缺点错误735件;有关农村经济政策303件;揭发坏人坏事203件;关于人的处理113件;批评和建议118件;关于成份问题241件;其它性质611件。
1978年,依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组成由一名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和县政府两办公室、民政局、工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和农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信访领导小组;公社由党委书记、常委包片,狠抓大案积案的处理。在7~10月份的短时期内,使93%的积案得到了解决,同时处理了新案1165件。1979年,县委领导人即亲自接访1163人次,经县委亲自处理的信访达1182件。
此后,县委作出《关于各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分工的暂行规定》,指出,除需要直接向县委反映的重大问题,县委领导指示交办的问题和无主管业务部门等三类信访案件外,其余信访责成29个主管部门分工主管和妥善处理。
自80年代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牵涉经济政策的信访明显增加。1980和1981年,县委、县政府先后成立信访科。1985年,两信访科合并,配备主任1名,工作人员7名。各乡镇均设信访接待室,共聘任61名离退休干部,作专职信访工作,形成乡(镇)、工作片、村三级信访网,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的来信来访,由信访组或兼职信访干部接访和处理。各乡镇和各部门的信访组均接受县委信访科的业务指导。
表 18—13 1971~1985年全县信访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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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数字 年份┃ 信访起数 ┃ 处理起数 ┃处理占全部信访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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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639 ┃ 1239 ┃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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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6873 ┃ 5899 ┃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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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6840 ┃ 5628 ┃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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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7007 ┃ 6094 ┃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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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6400 ┃ 5726 ┃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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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749 ┃ 622 ┃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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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5444 ┃ 4895 ┃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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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9466 ┃ 9257 ┃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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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487 ┃ 414 ┃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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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9016 ┃ 8809 ┃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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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4868 ┃ 4802 ┃ 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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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4620 ┃ 4523 ┃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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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4693 ┃ 4630 ┃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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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4011 ┃ 3965 ┃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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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3439 ┃ 3410 ┃ 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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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6年缺公社信访数据;
1979年仅据纪委统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