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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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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963~1966年接受10名。1967~1985年共接受34名。
1964年前后,依照195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现行规定》,对3名团级干部安排了名誉职务,1967年以后,此项名誉性安排未继续实行。
在历年所接受的48名军队离退休人员中,有团级9名,营级11名,连级22名,排级5名,战士1名。1985年底,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1980年以前接受的21名军队退休(后改离休)的干部交给县老干部局管理。另有12人自愿回农村安家落户。
1980年10月民政部安置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了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据此精神,县政府于1982年在县城霞光四路东侧兴建军队干部休养所,第一批建成团职楼1座,计12套,每套70平方米;营职楼3座,计36套,每套50平方。第二批团职楼2座24套,正在施工中。县政府在首批建房中提供补助经费6.47万元。
同时成立的干休所,有在编职工8人,配备大小轿车2辆,解放牌卡车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