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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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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即:农村入伍者退伍后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城镇入伍的非农业人口仍回到城镇安排适当的工作;入伍前系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者,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同时,对所有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解决。
政治鼓励 每当大批退伍军人回乡时,各级领导均亲自出面组织接待和慰问,或开欢迎会,或举办学习班,向退伍军人介绍家乡的变化和大好形势,鼓励他们保持人民战士的优良品质,安心生产建设。
生活照顾 政府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重点帮助退伍军人中的单身青年和孤儿安家,使之居住有房屋,生活有着落。1982~1985年的4年中,共拨款38860元,为退伍军人排忧解难。其中,为70户退伍军人修建房屋260间,为28户添置粮草,所有55户单身汉和孤儿,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1982年之前,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由国家给予临时补助外,主要由大队按其身体情况和个人特长,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使其通过增加收入,自身解决困难,或给予补助劳动日和吃细粮优待。1982年以后,逐步改为现金优待。1985年,因病而享受此种优待的退伍军人98户,优待总额2.65万元。
就业优先 1968年,有48人被选拔充实到公安战线,不久便成为公安战线的骨干。1976年,政府从当年退役的640名退伍军人中优先安排了600人,充实到国营企业和厂矿工作。
对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志愿兵和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一般都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其中,对1985年接收的志愿兵全部作了就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