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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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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优待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拥军优属便成为一种优良传统。
1943年7月,栖霞、栖东两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上级政府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发放了“优待证”。并指出:凡抗属,其住址不论是解放区与否,均享受优待。优待办法是:
挂光荣牌、发奖状、奖章;抗属与现役抗日军人通信,各战时邮局给予免费邮寄;抗属子弟,不分性别,入学一律免费,如上学有困难者,政府给予补助;抗属享受免费医疗;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应安置抗属一定职业;公管事业、公共机关如雇用人员,应首先用抗属;公营商店、合作社对抗属实行九二折优待销售生活用品,优先供应紧缺物资;抗属享受政府、银行贷款优先权;抗属优先租用土地、房屋、作坊,并优先有承借、承买权;抗属有优先开垦公共荒山、荒地权等。其它如召开各种会议,请烈属、军属到前排就座;春节期间给烈属、军属拜年等,均成为传统习惯。
1945年12月,县民主政府指示各村,过春节时要给每户抗属挂上光荣灯;凡秧歌队演出,不论在本村还是在外村,首先要给抗属拜年。并要求各区、村普遍开展一次群众性的良心检查活动,在检查优待抗属工作中的缺点之后,修订各团体的《拥军公约》。
建国后,“拥军优属”的传统得到发扬,尤以参加抗美援朝的军人家属,受到特殊优待。据1960年统计,全县给烈、军属送春联7222副;挂光荣灯3360盏;光荣牌9307个;慰问信9000余封。到1985年,县政府曾召开20次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对其慰勉和征求意见。
物质优待 自觉赠送慰问品。据1946年苏家店区和艾雷区的统计,两个区于春节慰问抗属小麦1599公斤,谷子987公斤,大豆42.5公斤,发糕563.5公斤,大白菜783.5公斤,酒822.5公斤,花生79公斤,糕点18公斤。1960年,全县向军属赠送猪肉1600公斤,粉丝1034.5公斤,小麦1.44万公斤,柴草43.73万公斤。1980年,城关镇的144户烈属,各得慰问猪下货一套,并由所在大队帮助解决烧草1万余公斤。
1945年前后,政府针对烈、军、工属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示各区、村把帮助烈、军、工属解决土地问题作为一项紧迫的优抚工作来做,其标准是保证上述对象每个人口有1亩土地,土地来源有六:公田、捐田、庙田、反霸田、学田和租田。1946年,仅栖东即分两季(春、秋)为1703户烈属和414户工属解决土地8333亩,平均每户为3.91亩。
代耕、助耕 是解决无劳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工属生产困难的主要措施。代耕形式,初为临时拨工耕种,逐渐发展为固定到人的代耕。据1952年统计,仅栖东县即代耕土地8.32万亩,占全县优抚对象所有土地的82%。
1953年,政府推行代耕合同制,合同书对代耕人提出应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奖、罚细则,使代耕制度愈益完善。至1955年冬,对已实行薪金制的军官和党政干部停止代耕,对其余烈、军、荣属的代耕土地上升为90%。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因土地入社,代耕已无必要,改而对优抚对象实行劳动日优待,即工分补助。
具体办法是,根据生产合作社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享受补助的户数和工分数,于每年生产队决分时,合并其自作劳动日一起参加分配,通过补助劳动日,原则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收入达到本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孤老烈、军属的实际收入高于平均水平。
表 18—1 若干年份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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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平均每户
┃ 全县优抚 ┃ 受优待 ┃ 优待 ┃ 优待劳动日 ┃
数量 ┃ ┃ ┃ ┃ ┃ 优待劳动
┃ 对象户 ┃ 户数 ┃ 百分比 ┃ 总数 ┃
年份 ┃ ┃ ┃ ┃ ┃ 日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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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16395 ┃ 3565 ┃ 22 ┃ 370287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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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13752 ┃ 3121 ┃ 33 ┃ 514572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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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12607 ┃ 3101 ┃ 25 ┃ 466068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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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10282 ┃ 5219 ┃ 51 ┃ 823810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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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12520 ┃ 5219 ┃ 42 ┃ 823000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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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12162 ┃ 5522 ┃ 45 ┃ 777923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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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15610 ┃ 6101 ┃ 39 ┃ 1097930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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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20307 ┃ 5025 ┃ 25 ┃ 1688118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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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26152 ┃ 5445 ┃ 21 ┃ 1137837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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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26262 ┃ 5962 ┃ 33 ┃ 1753000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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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24569 ┃ 7704 ┃ 31 ┃ 2161776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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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改工分补助为现金优待。对烈属,每户普遍优待相当于1个整劳力年收入的80~100%;其中孤老烈、军属优待1个劳力年收入的140~150%。
对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实行全户统算,以其生活水平同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相比,低于一般群众水平者给予补助,差多少补多少;达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者不予补助。对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按一个劳力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进行补助。
全县以上补助支出,1983年为429万元;1984年为329.8万元。
表 18—2 1985年全县统筹优待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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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 总户数 ┃ 优待户数 ┃ 优待现金数 ┃ 平均每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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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 属 ┃ 1456 ┃ 1004 ┃ 616377 ┃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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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 属 ┃ 3269 ┃ 2540 ┃ 1275318 ┃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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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废 ┃ 2586 ┃ 2101 ┃ 547943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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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员 ┃ 3449 ┃ 1962 ┃ 571442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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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退伍 ┃ 374 ┃ 98 ┃ 26536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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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11134 ┃ 7705 ┃ 3037616 ┃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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