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机构 资料库:栖霞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栖霞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article/4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article/4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代,县内所有民政事宜均由县令(知县)主管。县署中的“户房”,则兼有管理“社会救济”一类狭义民政事务的职能。
    1913年(民国2年),县废六房(吏、户、礼、兵、刑、工),设五科(总务、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由第二科管理民政,是为县署内设专职民政机构的开始。县知事(县长)仍总揽民政。
    栖霞、栖东两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亦仿旧制下设五科,仅改民政科为第一科。1943年,改称民政科。
    1947年7月,县内一度成立荣优科,负责复员军人安置事宜。当时在全县25个区中,大部分区同时配备民政干事和荣优干事,有少数区由民政干事兼荣优干事。
    建国后,民政机构不断得到加强。1961年,将民政科改称民政局。
    1966年以后,民政局改为“民政安置组”,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部。1970年,恢复民政局。1985年,有局长1人,副局长3人,调研员1人,办事员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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