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内所有民政事宜均由县令(知县)主管。县署中的“户房”,则兼有管理“社会救济”一类狭义民政事务的职能。
1913年(民国2年),县废六房(吏、户、礼、兵、刑、工),设五科(总务、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由第二科管理民政,是为县署内设专职民政机构的开始。县知事(县长)仍总揽民政。
栖霞、栖东两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亦仿旧制下设五科,仅改民政科为第一科。1943年,改称民政科。
1947年7月,县内一度成立荣优科,负责复员军人安置事宜。当时在全县25个区中,大部分区同时配备民政干事和荣优干事,有少数区由民政干事兼荣优干事。
建国后,民政机构不断得到加强。1961年,将民政科改称民政局。
1966年以后,民政局改为“民政安置组”,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部。1970年,恢复民政局。1985年,有局长1人,副局长3人,调研员1人,办事员8人。
第一章 机构
清代,县内所有民政事宜均由县令(知县)主管。县署中的“户房”,则兼有管理“社会救济”一类狭义民政事务的职能。
1913年(民国2年),县废六房(吏、户、礼、兵、刑、工),设五科(总务、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由第二科管理民政,是为县署内设专职民政机构的开始。县知事(县长)仍总揽民政。
栖霞、栖东两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亦仿旧制下设五科,仅改民政科为第一科。1943年,改称民政科。
1947年7月,县内一度成立荣优科,负责复员军人安置事宜。当时在全县25个区中,大部分区同时配备民政干事和荣优干事,有少数区由民政干事兼荣优干事。
建国后,民政机构不断得到加强。1961年,将民政科改称民政局。
1966年以后,民政局改为“民政安置组”,隶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部。1970年,恢复民政局。1985年,有局长1人,副局长3人,调研员1人,办事员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