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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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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营汛等旧式军队一直沿袭募兵制,即以雇佣、招收形式募集兵员。招募时间和服役期长短均依需要而定。应募者以无业游民和破产农民为主,富豪子弟中的习武功者通常担任头目。1861年(咸丰十一年),栖霞知县曾奉令招收团勇数百人,分别编入官局团总所辖各团。
辛亥革命后,县内的军阀军队、国民党军和日伪军亦实行招募,被募集入伍者,往往职业化。
1936年(民国2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县内实行“训练壮丁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至35岁的健康男子,除公职人员,在外地就业、服过兵役和已受军训者外,均应参加为期3个月的军事训练,期满后编入国民兵役簿,听候调用。各区主持此项军训的机关为“乡农学校”,每期可训练40至50人,至1937年“七七”事变止,共训练了4期。当时由于调训对象系依家庭财产之多寡为序,故首批调集者多系富家子弟,称之为“拔富户兵”。由于富家子弟一般不能忍受军训之苦,兼以恐惧外调,所以雇员顶替者甚多。在实际参训的人中,大多数仍为城镇无业游民和农村中受生活所迫的农民,与招募制下的应募对象无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