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栖霞县于1940年在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推选临时参议会参议员,至1945年8月,正式成立参议会时,初步形成了民主选举制度。建国后,经历了多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颁布之后,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人民的民主权力,形成了三年一届的在选民中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
选举方式 1945年抗战胜利后,开始实行不等额民主普选,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办事处。区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村选举委员会办理公民登记,确定本区参议员候选人名额,审查代表及候选人资格,领导并监督各村的选举事宜。具体方式是以选区为单位,每50名选民选举一名代表参加选区,再由各选区根据县分配的参议员名额提出多于名额数的候选人名单,经过慎重酝酿后正式选举县参议会参议员。
栖霞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由县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均采用“当然、选举和邀请”三种方式产生。县长为当然代表,民主人士由县邀请,其他代表则由各单位,各选区、各团体自由选举产生,代表可连选连任。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在1966年以前,均实行间接等额选举;1980年,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的不等额选举,即由全县选民在所在选区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不相等。
选举程序 首先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选举的意义、选举方法和有关事项;成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及协同各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其次是划分选区、选举代表。代表的产生,从1980年以来,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再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
第四节 公民选举
选举制度 栖霞县于1940年在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推选临时参议会参议员,至1945年8月,正式成立参议会时,初步形成了民主选举制度。建国后,经历了多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颁布之后,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人民的民主权力,形成了三年一届的在选民中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
选举方式 1945年抗战胜利后,开始实行不等额民主普选,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办事处。区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村选举委员会办理公民登记,确定本区参议员候选人名额,审查代表及候选人资格,领导并监督各村的选举事宜。具体方式是以选区为单位,每50名选民选举一名代表参加选区,再由各选区根据县分配的参议员名额提出多于名额数的候选人名单,经过慎重酝酿后正式选举县参议会参议员。
栖霞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由县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均采用“当然、选举和邀请”三种方式产生。县长为当然代表,民主人士由县邀请,其他代表则由各单位,各选区、各团体自由选举产生,代表可连选连任。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在1966年以前,均实行间接等额选举;1980年,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的不等额选举,即由全县选民在所在选区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不相等。
选举程序 首先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选举的意义、选举方法和有关事项;成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及协同各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其次是划分选区、选举代表。代表的产生,从1980年以来,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再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