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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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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 解放初,政府对接管下来的旧房产由县财政科统一管理。1958年后,县直机关、学校等使用的公房,经批准无偿地划拨并作固定资产转移;企业、供销社等使用的公房建立租赁关系交纳租金。60年代后,随着县城各项事业的发展,公共建设日益增加。属县财政拨款建筑的房屋,公建公管;属各单位自筹资金建筑的房屋,自建自管。至1970年,共有财政公管房1527间,计约2.8万平方米,租赁给21个单位使用。1979年房管所成立后,原由县财政局管理的公房改由房管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宿舍等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各部门及各企业自筹资金建筑的房屋,各部门自行管理。至1985年底,共有公管房3.64万平方米,分别租赁给县城24家机关企业用作办公室、宿舍和厂房。
房租 房租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维修、扩建。50年代,房租按自然间计算。70年代初始,公房出租改按实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收房租。
1974年10月,对房租标准重新做出规定:厂房、仓库、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收取房租0.35元;办公室、宿舍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收取房租0.3元;楼房每月每平方米收取房租0.4~0.5元。各部门自建宿舍,按房屋标准收取房租,房租收入不列财政收入,作为房屋维修专用资金。1983年12月对职工宿舍房租再次调整:一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08元;二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06元;三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04元;四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03元。1985年9月,对房管所管理的工商企业用公房租金作了调整,按房屋标准及用途分四个等级,收取房租。生产、营业、办公、宿舍用房等,一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85元;二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80元;三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70元;四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60元。
修缮 1979年前,公房破漏由用户根据破漏程度作出预算,向县财政提出修缮申请,经检查核实同意后,用户备料并聘人修缮,最后作出决算,经审查无误,县财政按决算拨款或以房租抵顶。1979年房管所成立后,公房修缮全部改由房管所负责。
公房修缮主要是补漏、换瓦、改置门窗、修饰墙壁等,以提高用房等级,改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