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规划管理 资料库:栖霞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栖霞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article/33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article/33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解放前,县城各类建筑无统一规划管理。每次拟建,只粗略划界,随意施工。建国后,县城建设由县政府建设科负责管理。1958年,县人民政府首次拟定县城建设规划,规定各建设单位在县城改建、扩建、新建工程时,必须经县交通局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再由交通局派人到现场划界定线后,方可开工建设。1980年,重新制定《栖霞县城总体规划方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83年9月,县政府在《栖霞县城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凡在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申请建设的单位,需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建设计划书报建委确定建设地址,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后,始能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对违章建筑,县建委城建科有权责令停工拆除或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