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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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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建设 县内村庄多处坡脚,少数在平原地带。建国前,在土地私有情况下,居民多根据自己所有地皮,随方就圆建房,房屋分布零乱,街道狭窄且不规整。
自1956年后,农民建房造屋宅基地由大队安排指定,社员无偿使用。村庄新建居住区讲究排列有序。1965年在山、水、林、田、路、村统一规划中,修整村庄街道及对外交通道路。1978年后,大部分村在县建设部门指导下,制定出建设规划,按规划进行旧村改建和街道修整,修筑农用机动道路。1983年后随着创建“文明村”活动的开展,部分村庄规划修建文明街道,并在街道两侧植树栽花,美化绿化环境。至1985年底,全县共修筑乡村机动道路总长293公里,基本建设投资676.22万元。
随着乡村建设加快,相继出现一批新型村庄,其特点是:布局合理紧凑,房屋排列规整,街道平坦宽敞,并注意节约耕地。其中中桥乡南桥和连家庄乡西荆夼等村庄建设较为典型。
乡村新貌(一)

乡村新貌(二)

南桥村 位于县城东北35公里处的白洋河北岸。村庄以3条主干街道为骨架,井然有序地排列着72栋楼房,54栋平房。楼房皆为2层,每栋楼房两个单元,建筑面积137.28平方米。每户住一单元,楼上楼下各两间,内设厨房、会客室、卧室等,并各建有门院,院内一侧建有平顶厢房3间,设储藏室、仓库等。平房的布局是正房3大间,内设厨房、餐厅、卧室、会客室、储藏室等,每栋房建筑面积69.3平方米。另有南厅3间,1间为过道,2间为仓库。
村内居住区、工副业区、文化娱乐区及学校、商店等功能分区布局得当。
西荆夼村 位于县城东南28公里的清水河北岸。原村址地处平泊,占肥沃耕地100余亩,房屋分散零乱。1970年综合规划后,迁至村北阳坡薄地处另建新村。至1985年底基本建成。建新房2016间,建筑面积2.62万平方米。每栋房屋16间,每户住4间,独门独院。院内一侧建有厢房3间。
村庄中间经纬中心大街各1条,其他街道呈方格式排列。街宽分别是17米、10米、5米。新村房屋排列整齐,街道笔直,绿树成荫。
民房建筑 解放前,乡村居住条件较差,有些贫苦农民无房、缺房或仅以草棚栖身。一般民户建3间草房,少数附有厢房。房屋墙体以乱石或土坯筑砌,木结构屋架,屋顶以茅草或麦秸苫盖。地主及一些富裕户,住房则较宽敞,一般为四合院布局,南厅北正各5间,外加东西厢房。墙体为方石或青砖砌成,雕花窗棂,五檩木结构梁架,屋顶苫盖小瓿瓦。
1947年土改复查中,没收地主部分房屋,分给无房或缺房的农民。建国后,民房建设逐年增加,建房标准逐步提高。1959年,全县农村拥有住房9.29万栋,计33.94万间,502.1万平方米,平均每户占有住房59平方米。
60年代,民房建筑展墙一般采用方石经凿磨后砌成,房梁长一般为4—5米,房屋间距,正间一般为2.8~3.3米,旁间一般为2.3米~2.5米,檐高一般为2.6米左右。部分农民改厢房建平房,成为民宅的附属建筑。窗户逐步改为大方格两扇、三扇或四扇玻璃窗。1960~1969年10年间,全县农村新建民房1.78万栋,计7.31万间,112.06万平方米,平均每户占有62.8平方米。
70年代后,农村建房剧增,新建住宅讲究宽敞明亮,美观实用。住房几乎全部为瓦房,茅屋罕见。自1970~1978年的9年间,全县农村新建民房1.99万栋,计8.43万间,133.81万平方米,每户平均占有67.2平方米。
197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搞活,迅速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日趋讲究。新建民房一般为正房4间或5间,檐高在3.2~3.4米,屋梁长5~6米。展墙多为做工精细的花岗岩方石筑砌,其它墙体多用红砖砌成,屋面盖以机制红瓦、青瓦或机压水泥瓦。窗户增宽增高,门旁安有侧扇。室内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有的间用大理石铺砌地面。群墙水泥抹光,粉刷涂料,天花板多用白灰抹成或镶钉钙塑板。自1979~1982年4年间,全县农村新建民房3.36万栋,计15.39万间,230.01万平方米,平均每户占有68.9平方米。部分农村出现楼房住宅。
1985年,全县农村住宅拥有量为842566间,建筑面积为1053.3万平方米,每户平均4.9间,每人平均16.16平方米。
公用建筑 清代及民国期间,乡村公用建筑一般有庙宇、宗族祠堂等,小部分村庄建有学校及牌坊门等。
建国后,随着集体经济发展,大队始扩建公房,至1959年,全县农村共有公共房屋7.96万平方米。
70年代始,乡村公共房屋建筑增多。部分农村建起跨度较大的房屋。跨度一般在10~15米之间,采用铁木结构屋架,檐高比民房高1~1.5米。主要用做学校、卫生所、仓库、供销店等。部分村庄建起礼堂,用于集会或文艺活动。1970~1978年9年间,全县农村新建公共房屋35.43万平方米。1978年后,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村庄扩建了学校、商店和村办工副业等公共建筑设施。至1985年底,全县农村公用建筑拥有331.04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