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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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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一般居民住宅,皆属私建。所建旧居多低矮简陋。建国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陆续对住宅进行改建或新建。建筑结构多采用石主砖辅木结构,布局一般正房3间或4间,院内一侧建有厢房,独建门院。80年代,建房质量提高。外墙一般为水泥抹光和水刷石;室内为水泥地面,并镶天花板。
50年代,随着干部职工队伍增加,县城工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相继建筑部分住宅。1950~1960年10年间,住宅建筑投资3.93万元,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
1961~1966年6年间,县城住宅建筑面积共为6200平方米。1966~1970年建筑住宅寥寥无几。1970年后,县城人口剧增,住宅紧张。1971~1978年8年间,住宅建筑投资215.57万元,建筑面积5.87万平方米,但满足不了实际需要。1978年后,逐渐扩大住宅建设投资,加速住宅建设。1979~1985年7年间,住宅建设投资895.91万元,建筑面积7.80万平方米,缓和了住宅紧张状况。
自60年代,城区方出现住宅楼建筑。初时为2层楼房,明楼梯。每户住2间或3间,约20余平方米,一般为砖混结构。后建的2层住宅楼,楼梯则建于楼内,一梯2户或3户。70年代末,始建3层以上住宅楼,每幢楼3个单元或2个单元,每梯一般两户,每户4室或3室,居住面积在30余平方米。1980年后,住宅楼建筑除讲究布局合理、室内宽敞实用外,还讲究造型新颖美观,每户4室或5室,内设卫生间,前有阳台后有凉台,水、电、暖配套,居住面积一般在40平方米左右。至1985年底,城区内住宅楼达120余幢。
1983年8月于霞光四路东侧始建干休所住宅区,1985年6月共建有9幢2层楼房,每户一个单元,各有门院,院落规整。占地面积1.6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总投资136万元。安排32户老干部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