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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私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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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栖霞银行办事处即开始向贫苦农民发放贷款。贷款分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两种,利息甚微,对无力偿还者,可交齐当年利息,酌情延长还本期。
1942年春,栖霞发放春耕贷款5.5万元,栖东6.4万元(北海币),月息6厘,帮助贫苦农民及抗属解决肥料、种子、农具、牲畜等困难。
50年代初,县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03万元(月息4厘),帮助贫农解决缴纳入社股份基金的困难。对个别确有困难,无力偿还者,则酌情延长归还期。到1965年,此贷款除按政策豁免者外,全部收回。
建国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状况的好转,社员贷款逐步增加,贷款的用向因时而异。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员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温饱和生产所需小农具、种子、肥料等问题;第一个五年计划至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社员贷款主要用于治病、天灾人祸、生活困难和修建房屋等。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社员贷款全面开放,重点支持承包户和专业户勤劳致富,发展商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