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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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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为支持合作事业的发展,农贷机构开办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帮助合作社兴修水利、购买水车、新式农具、饲料和牲畜等。
次年,开办花生预购定金贷款,全年发放额93万元。1959年,农业贷款为96万元,收回贷款199.8万元,净收回103.8万元。
1960~1962年,银行加强了对农贷的控制,逐年减少了对预购定金的发放,对农贷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3年共发放农业贷款177.3万元,收回农业贷款214.1万元,净收回36.8万元。3年共发放预购定金贷款90万元,为1959年的68%。
1963~1965年,3年共发放农业贷款58.9万元,收回农业贷款109.2万元,净收回50.3万元,基本实现了银行经济状况的好转。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农业贷款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偏重于“支持穷队赶富队,支持单一农业生产项目”,农贷经济效益很低。1966~197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6万元,收回22万元,净投放4万元;发放预购定金贷款698万元,收回596万元。1971~1975年,发放农业贷款178万元,收回21万元,净投放157万元;发放预购定金902万元,收回897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加强对农村信贷资金的管理,1980年改70年代的“信贷包干”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对贷款对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重点支持发展商品生产的原则,从单一的支持粮食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从只注意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有力地支持了选育良种、地膜覆盖等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支持了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等服务性行业,并着重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1978~198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4141万元,收回307万元,共发放预购定金1385万元,收回12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