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限额管理 1950年4月,中央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8月,县人民银行开始在县合作社、供应社进行试点,推行库存限额管理法。到1951年,本办法在全县供销系统普遍实行。将各单位分散的资金统一集中管理,减少了资金浪费,以适应商品流通和生产的需要。
1952~1957年,银行对支付给私营企业的现金进行控制,旨在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巩固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核定库存限额管理办法扩大到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核定库存现金规定为30元。并规定,不准携带现金外出采购,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和预付货款。
“文化大革命”中,核定库存限额管理被废除,银行监督不灵,管理失控。1977年,银行恢复健全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并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并经常组织抽查和检查,对超出库存限额者及时协助单位进行清仓查库,对积压物资及时处理,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
1978年后,银行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实行大额现金支付专人批,小额现金支付柜台审的制度,以保证现金的合理流通。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需由劳动部门下达金额指标,由银行进行监督。次年1月,开始在部分厂矿企业单位试点,12月在全县推行。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对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的办法被废除,1977年恢复健全了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到1985年,全县接受工资监督的单位共150个,监督内容主要是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奖金等。
第三节 现金管理
库存限额管理 1950年4月,中央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8月,县人民银行开始在县合作社、供应社进行试点,推行库存限额管理法。到1951年,本办法在全县供销系统普遍实行。将各单位分散的资金统一集中管理,减少了资金浪费,以适应商品流通和生产的需要。
1952~1957年,银行对支付给私营企业的现金进行控制,旨在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巩固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核定库存限额管理办法扩大到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核定库存现金规定为30元。并规定,不准携带现金外出采购,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和预付货款。
“文化大革命”中,核定库存限额管理被废除,银行监督不灵,管理失控。1977年,银行恢复健全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并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并经常组织抽查和检查,对超出库存限额者及时协助单位进行清仓查库,对积压物资及时处理,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
1978年后,银行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实行大额现金支付专人批,小额现金支付柜台审的制度,以保证现金的合理流通。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需由劳动部门下达金额指标,由银行进行监督。次年1月,开始在部分厂矿企业单位试点,12月在全县推行。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对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的办法被废除,1977年恢复健全了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到1985年,全县接受工资监督的单位共150个,监督内容主要是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