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税收管理,由县署统一征收、管理和上解。民国时期,县财政科管理税收。实行包税制,由较大商号和绅士组成评议会,对税收实行所谓民主评议,对各纳税户强行摊派。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对如实纳税者实行九五折扣;对偷税漏税者除补交税款外,处以隐报税额1~2倍的罚金;对逾期不纳税者,每过1个月处以应纳税额的15%的罚金;对偷漏税检举者奖以罚金的10%。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调节生产,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利用税种的建立、税目的增减、税率的高低,对不同行业和产品、不同的经济成份,实行区别对待,体现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经济的鼓励和限制政策。在征税比重上,对烟、酒、化妆品及高档消费品,实行高税率计征,税率分别为40%、60%、80%和100%;对生产资料产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则实行低税率计征,一般为3.5%。1955年,对个体经济实行高税率政策,集体经济实行低税率或减免照顾,以限制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为加强税务管理。1950年对全县纳税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控制税源,摸清了纳税工业、手工业、商业的底子,防止偷税漏税。鉴于当时全县工厂少,商店多;资本少,户数多:正规厂店少,夫妻厂店多:税源面广量小,不易控制征收的特点,于1951年在乡、村普遍建立了护税组织,对各纳税户层层实行民主评议。1954年,在私营企业和农村中普遍设立了护税员,建立了“三普会审”(会计普审、县局普审、组织普审)制度,通过普审,当年查出漏税款2356.17万元,错征税款830.71万元(旧币)。1957年,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纳税签定修补和农业社工副业的纳税签定。对纳税单位建立纳税申报和登记制度,采取税前指导,税后检查,随时监督和按月结帐,月终自缴,定期检查,依率计征的方法。对个体临时小贩运用自报公议,定期定额和市场征收方法。1960、1979、1982年,曾多次进行了全县性纳税单位税收大检查,共查出错漏税款100多万元。
第五节 税收管理
清代的税收管理,由县署统一征收、管理和上解。民国时期,县财政科管理税收。实行包税制,由较大商号和绅士组成评议会,对税收实行所谓民主评议,对各纳税户强行摊派。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对如实纳税者实行九五折扣;对偷税漏税者除补交税款外,处以隐报税额1~2倍的罚金;对逾期不纳税者,每过1个月处以应纳税额的15%的罚金;对偷漏税检举者奖以罚金的10%。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调节生产,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利用税种的建立、税目的增减、税率的高低,对不同行业和产品、不同的经济成份,实行区别对待,体现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经济的鼓励和限制政策。在征税比重上,对烟、酒、化妆品及高档消费品,实行高税率计征,税率分别为40%、60%、80%和100%;对生产资料产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则实行低税率计征,一般为3.5%。1955年,对个体经济实行高税率政策,集体经济实行低税率或减免照顾,以限制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为加强税务管理。1950年对全县纳税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控制税源,摸清了纳税工业、手工业、商业的底子,防止偷税漏税。鉴于当时全县工厂少,商店多;资本少,户数多:正规厂店少,夫妻厂店多:税源面广量小,不易控制征收的特点,于1951年在乡、村普遍建立了护税组织,对各纳税户层层实行民主评议。1954年,在私营企业和农村中普遍设立了护税员,建立了“三普会审”(会计普审、县局普审、组织普审)制度,通过普审,当年查出漏税款2356.17万元,错征税款830.71万元(旧币)。1957年,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纳税签定修补和农业社工副业的纳税签定。对纳税单位建立纳税申报和登记制度,采取税前指导,税后检查,随时监督和按月结帐,月终自缴,定期检查,依率计征的方法。对个体临时小贩运用自报公议,定期定额和市场征收方法。1960、1979、1982年,曾多次进行了全县性纳税单位税收大检查,共查出错漏税款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