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2年(清乾隆七年),县内征收的工商业税主要有牛驴税、当税、契税、牙杂税等,尽收尽解。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县工商业税主要征收烟税、酒税、肉税,对牙杂税、当税按营业大小定额承包。
1919年(民国8年),改统税为国税,县内征收税种有烟酒税(税率为30~60%)、棉纱税(税率为6~15%)、课程税、油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1930年(民国19年),国税改为货物税。烟按售价的35%,酒按产价的40%,棉纱按10%,糖茶按5%的税率计征。屠宰税,按牛每头1元,猪每头0.3元,羊每只0.2元计征。牲畜营业税,骡、马、牛交易每匹(头)征收1元,驴0.3元,驹折半,由卖主缴纳。油类营业税,按油房产油多少。分等征收。牙税按佣金收入多少。分等定额征收。
1936年(民国25年),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的2%,资本额的4%,纯收益额的10%计征。牙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种仍按原税率计征。油类营业税分4种征收:甲种油房每年征30元,乙种年征24元,丙种年征16元,丁种年征10元。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征收营业税1538元,牌照税616元,杂税3900元。1942年,又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43年,开征商店捐、牲畜附捐和杂捐附捐。1946年加征出厂税。1947年因战争影响,税收基本停止。1948年,恢复征收营业税和牲畜交易税,并增加了产销税和印花税。
建国初,县内仍沿用建国前的税收制度。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统一了税政,建立起新税制。县内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及使用牌照税等8种。收税方法,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3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政务院指示,将原工商税加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开征利息所得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县内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56年,开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7月,工商税制改革后,县内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对上市交易的家畜、干鲜果、土特产品征税。1964年,调整了个体、集体、合作社经济和工业、商业的所得税负担。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调整税制,简化税目。全县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7种。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1979年,对社队企业的支农产品或新建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所得税税率由四级超额累进率,改为按20%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
1983年和1984年,全县先后两次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和第二步工作,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以税收形式上缴,使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84年10月,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又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产品税,资源税等6个税收条例和3个税收暂行办法。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四节 工商业税
1742年(清乾隆七年),县内征收的工商业税主要有牛驴税、当税、契税、牙杂税等,尽收尽解。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县工商业税主要征收烟税、酒税、肉税,对牙杂税、当税按营业大小定额承包。
1919年(民国8年),改统税为国税,县内征收税种有烟酒税(税率为30~60%)、棉纱税(税率为6~15%)、课程税、油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1930年(民国19年),国税改为货物税。烟按售价的35%,酒按产价的40%,棉纱按10%,糖茶按5%的税率计征。屠宰税,按牛每头1元,猪每头0.3元,羊每只0.2元计征。牲畜营业税,骡、马、牛交易每匹(头)征收1元,驴0.3元,驹折半,由卖主缴纳。油类营业税,按油房产油多少。分等征收。牙税按佣金收入多少。分等定额征收。
1936年(民国25年),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的2%,资本额的4%,纯收益额的10%计征。牙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种仍按原税率计征。油类营业税分4种征收:甲种油房每年征30元,乙种年征24元,丙种年征16元,丁种年征10元。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征收营业税1538元,牌照税616元,杂税3900元。1942年,又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43年,开征商店捐、牲畜附捐和杂捐附捐。1946年加征出厂税。1947年因战争影响,税收基本停止。1948年,恢复征收营业税和牲畜交易税,并增加了产销税和印花税。
建国初,县内仍沿用建国前的税收制度。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统一了税政,建立起新税制。县内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及使用牌照税等8种。收税方法,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3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政务院指示,将原工商税加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开征利息所得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县内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56年,开征文化娱乐税。
1958年7月,工商税制改革后,县内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对上市交易的家畜、干鲜果、土特产品征税。1964年,调整了个体、集体、合作社经济和工业、商业的所得税负担。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调整税制,简化税目。全县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7种。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1979年,对社队企业的支农产品或新建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所得税税率由四级超额累进率,改为按20%的固定比例税率计征。
1983年和1984年,全县先后两次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第一步和第二步工作,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以税收形式上缴,使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84年10月,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又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产品税,资源税等6个税收条例和3个税收暂行办法。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