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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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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居民持自制契约到县署验契纳税,由县署填发“布政史司”颁发的契纸,贴在原契尾部,加盖印章,遂成为正式契约,称为“红契”受政府保护。税率按房田买卖价3%征收,并随征耗费银3厘。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增征耗费银6厘,每张契纸收工本费500文京钱。1909年(清宣统元年),税率买价增至9%,典价6%。
1912年(民国元年),更定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田房价按6%,典价按3%征收。1913年,增加验契纸价0.5元,注册费0.1元。1931年,增加契税附加费,每张契纸0.2元,是年全县共征收契纸附加税6万元。
1942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契税,税率按田房买价的5%征收,随收契纸工本费0.5元,典契不纳税。
1944年,执行胶东行政公署颁布的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税率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契纸工本费每张2元。1946年,县政府规定,上等地买卖每亩征收契税160元;中等地征收100元;下等地征收60元;山 草场征收10元。房基按买价的5%征收,契纸工本每张2元。
1950年执行政务院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应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完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停止。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买卖、承典、赠与契税。1975年停办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