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田赋推行地丁银制度,政府将土地按肥瘠程度划分成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征收。全县土地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一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服装银)四分二厘;二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三分二厘;三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二分五厘;四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一分九厘。另外自垦荒地每亩征收正银一分五厘,以鼓励农民垦荒增粮。1746年(清乾隆十一年),全县有成熟纳粮地442140亩,其中上等地136842亩,征银5772两;中等地106512亩,征银3562两;下等地118082亩,征银2983两;下下等地80704亩,征银1434两。另有新垦荒地5105亩,学田地1020亩,共征收地丁田赋银17542两。
民国年间的田赋征收办法基本上沿用清末的制度,按土地征税。征收田赋的册籍与基础数字和清末相同,只是由原征银两、粮食改征银元。折征银元以原来的税额为基数,规定每两银子、每石粮食折征银元若干。
栖霞县田赋共分地丁、粮米、租课三项。其中地丁所占比重较大,课税数额甚少。1920年(民国9年),全县征收地丁银38199两。
附加税由地方自定,采用包税制度。而包税者又多为地方上的土豪劣绅或地主恶霸,他们浮收滥罚,附加税有时竟占到正税的50%以上。1913年(民国2年),县税收由议会会长蒋凤祥、财政科长蒋殿甲承包,政府规定每两银收税2400文大钱,而他们以兴办学堂为名征收大钱3300文。松山区地方官员又加征大钱200文,一年之中,贪污54200吊。
日伪占领时期,实行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称为地亩银两税。1940年,每两银交纳伪钞243.55元,柴草3025公斤,粮食60公斤。1942年后,由于伪钞贬值,物价飞涨,改为征收粮食。1944年,每两银每月征粮25~30公斤,7月,增至350公斤。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统一累进税制,计算单位有“标准亩”、“富力”和“分”三种形式。即每亩平均年产谷10斗的耕地为一等“标准亩”;土地以每4标准亩计1“富力”;地租及农业收入以每10斗计1“富力”;财产以400元计1“富力”。除地租及农业收入外,总收入均以60元计1“富力”;纯收入均以40元计1“富力”。实物以实价折钱,按“富力”定“分”。分为16个等级,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税制。1941年,全县共征收田赋69525元。
1945年,田赋按地划级纳税,一、二、三级地每亩税额5元;四、五、六级地每亩税额10元;七、八、九级地每亩税额17元;十、十一、十二级地每亩税额25元;十三、十四、十五级地每亩税额33元;十六、十七级地每亩税额44元。山岚、草场、房屋宅基、场园、河滩等每亩税额1元。未插级地,按上、中、下三等纳税。上等地每亩25元;中等地每亩13元;下等地每亩5元。1947年,田赋征收标准改为每斤粮征收1.1元。
建国后,公粮改称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核实计税土地,依照前三年的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以麦粮为标准粮(杂粮七折),采取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进行农业税制改革,调整常年产量,实行按队计征。1959年,简化纳税手续,改为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每市斤标准粮价0.1元。1961年改为每市斤0.12元。以后多次变更。
1962年,调减农业税负担,税额定到生产队,三年不变,包干交纳。自1971年起,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6年,对原来的长年产量全面调整,按上五年的粮食平均产量,作为下五年计税的长年产量,税率一般不超过15%。对征用土地,据实免除。
征收农业税均折合成标准粮,按每市斤计价。1948年为0.1元;1961年为0.116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2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由承包户纳税的税款按亩计算。1985年每亩收税2.62元。全年共征收农业税229.3万元,占各项税收的6.3%。
第二节 田赋
清代,田赋推行地丁银制度,政府将土地按肥瘠程度划分成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征收。全县土地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一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服装银)四分二厘;二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三分二厘;三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二分五厘;四等地每亩征收正银和其它杂银九厘,胖衣银一分九厘。另外自垦荒地每亩征收正银一分五厘,以鼓励农民垦荒增粮。1746年(清乾隆十一年),全县有成熟纳粮地442140亩,其中上等地136842亩,征银5772两;中等地106512亩,征银3562两;下等地118082亩,征银2983两;下下等地80704亩,征银1434两。另有新垦荒地5105亩,学田地1020亩,共征收地丁田赋银17542两。
民国年间的田赋征收办法基本上沿用清末的制度,按土地征税。征收田赋的册籍与基础数字和清末相同,只是由原征银两、粮食改征银元。折征银元以原来的税额为基数,规定每两银子、每石粮食折征银元若干。
栖霞县田赋共分地丁、粮米、租课三项。其中地丁所占比重较大,课税数额甚少。1920年(民国9年),全县征收地丁银38199两。
附加税由地方自定,采用包税制度。而包税者又多为地方上的土豪劣绅或地主恶霸,他们浮收滥罚,附加税有时竟占到正税的50%以上。1913年(民国2年),县税收由议会会长蒋凤祥、财政科长蒋殿甲承包,政府规定每两银收税2400文大钱,而他们以兴办学堂为名征收大钱3300文。松山区地方官员又加征大钱200文,一年之中,贪污54200吊。
日伪占领时期,实行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称为地亩银两税。1940年,每两银交纳伪钞243.55元,柴草3025公斤,粮食60公斤。1942年后,由于伪钞贬值,物价飞涨,改为征收粮食。1944年,每两银每月征粮25~30公斤,7月,增至350公斤。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统一累进税制,计算单位有“标准亩”、“富力”和“分”三种形式。即每亩平均年产谷10斗的耕地为一等“标准亩”;土地以每4标准亩计1“富力”;地租及农业收入以每10斗计1“富力”;财产以400元计1“富力”。除地租及农业收入外,总收入均以60元计1“富力”;纯收入均以40元计1“富力”。实物以实价折钱,按“富力”定“分”。分为16个等级,税率采取超额累进税制。1941年,全县共征收田赋69525元。
1945年,田赋按地划级纳税,一、二、三级地每亩税额5元;四、五、六级地每亩税额10元;七、八、九级地每亩税额17元;十、十一、十二级地每亩税额25元;十三、十四、十五级地每亩税额33元;十六、十七级地每亩税额44元。山岚、草场、房屋宅基、场园、河滩等每亩税额1元。未插级地,按上、中、下三等纳税。上等地每亩25元;中等地每亩13元;下等地每亩5元。1947年,田赋征收标准改为每斤粮征收1.1元。
建国后,公粮改称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核实计税土地,依照前三年的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以麦粮为标准粮(杂粮七折),采取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进行农业税制改革,调整常年产量,实行按队计征。1959年,简化纳税手续,改为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每市斤标准粮价0.1元。1961年改为每市斤0.12元。以后多次变更。
1962年,调减农业税负担,税额定到生产队,三年不变,包干交纳。自1971年起,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6年,对原来的长年产量全面调整,按上五年的粮食平均产量,作为下五年计税的长年产量,税率一般不超过15%。对征用土地,据实免除。
征收农业税均折合成标准粮,按每市斤计价。1948年为0.1元;1961年为0.116元;1967年为0.127元;1979年为0.15元。1982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由承包户纳税的税款按亩计算。1985年每亩收税2.62元。全年共征收农业税229.3万元,占各项税收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