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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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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和丁徭。1879年(清光绪五年),全县征入地丁银13753两,丁徭银1699两。
民国初年,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杂税和田赋。1930年(民国19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05129元,其中军队给养税225958元,占总收入的74%;田赋税53088元,占17.4%;杂税收入26083元,占8.6%。1931年,财政收入174.15万元,比1930年增加4.7倍,田赋收入约占总收入的40%左右。
抗日战争时期,县内日伪及国民党政府,横征暴敛,苛捐杂税繁多,财政收入剧增。1941年为257687元,1943年为650.45万元,较1941年增加24.2倍。
抗日根据地内则实行合理负担,按地亩多少分摊银两,按银两多少纳粮。1940年,田赋每两银纳税14元。1941年改为每两银纳12元。对遭受日伪抢掠破坏的村庄酌情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内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各项税收,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43.3%;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占26.8%;三年调整时期占22.4%;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占27.3%;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占14.9%;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占9.8%;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占6%。
与此同时,工商所得税和企业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则逐年增大。“一五”时期工商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的50%;“二五”时期占39.7%;“六五”时期占76.6%。“一五”时期企业收入为21.54万元,“六五”时期达到1963.2万元,增加90.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