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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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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县级田赋、房田契税等收入,除坐支县衙官吏、杂役薪俸费用外,全部上解。
民国初年,县财政收支由省统管,田赋等正税及附加税收入全部解省。县级经费开支由省统一拨给。1929年(民国18年)田赋附捐、杂税等地方收入和县级经费支出,由县政府自行支配,但田赋正税、货物税、营业税等仍属中央,省级收入项目,尽收尽解,县仍无支配权。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根据地内财政由胶东行署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收入全部上交,人员经费开支按月向专署领报、结算,县级不搞财政收支平衡。
1953~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的财政管理办法。划归县的财政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车辆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县、区、乡行政事业公产收入。二是固定分成收入,即中央、省、县各分一定比例的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业税、工商所得税。三是上级补助收入,对县内支大于收的年份,由专区预算补助一定的差额,以保证县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县财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事业经费标准,实行按月拨款结算。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办法,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许多企业收入和管理权下放,一些支出项目也相应下放地方预算。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1962年,财政收支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收回下放到县级的财政权限。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与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明确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县内收入项目有国营企业利润收入,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其它收入。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收入数和核定的支出指标,增减那些一次性和临时性的因素。县财政对所属收支单位,也实行利润上交包干和经费开支包干,多收归己,超支不管。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管理办法。1985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管理办法,即以年度收入的45%归县预算,以1984年实际收入数为基础,增收部分在8%以内的按45%比例分成,超过8%的增收部分,县留59%。县对所属单位,仍执行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自1948年建立县级地方自筹经费制度,1956年地方自筹经费改称预算外资金,系国家计划外的地方性收支资金。收入项目为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等。支用范围由县自行安排,主要是解决地方公益事业开支,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