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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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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民国20年)前,县内计量器具用老尺(折市尺1.05尺),衡器用老秤(折市秤1.13斤),量具有斗和升,但其规格不统一,以谷子为例,臧家庄、城关斗为23.5公斤,桃村每斗为22.75公斤,寺口、赵格庄为每斗25公斤,观里每斗25.5公斤,蛇窝泊为23公斤。1932年后,推行市制,度量衡器具全部改为市尺、市秤。但民间买卖虽用市尺市秤计量,却仍按老尺、老秤结算,新度量衡末普行全县。
新中国建立后,计量器具渐统一,斗和升等量具渐被淘汰,为衡器所取代。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度量以米制为基本度量制度,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杂制。衡器推行新市制,废除旧市制(即改16两1斤为10两1斤)。此后,市制尺与米制尺兼用。衡器有木杆秤、盘子秤、磅秤、天平等。民间仍有用老市秤(16两1斤)的,直到60年代末方消除。1977年,按全国统一规定,戥子秤全部改用“克”制。1984年在全国推行国家法定的统一计量单位,改变过去计量单位混杂的状况。1985年10月始,按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在县内推行千克制木杆秤,废除原来普遍使用的市斤制木杆秤;度量具全部改用米制废除原来的尺寸制市尺。其它方面的计量单位也进行了统一。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计量器具119种,计12327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