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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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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境有集市19处,无市场贸易管理,属自由交易。个别富商豪绅经常垄断市场或欺行霸市。民国初期,县商务会先后在几处大集镇设立分会,兼以处理集市商务事宜,参与市场管理调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工商管理局负责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市场贸易管理,打击不法行为,保障合法经营,稳定繁荣市场。
建国初,市场管理的重点是私营工商户。1950年,对于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行业,动员其转行;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通过行业组合,实行联购分销。对主要物资,如棉花、食盐、木材、烟叶、土布、土纸等,通过协商评价,把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实行集中交易,批准采购,严禁场外交易、买空卖空、抬价压价。
自1953年始,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市场管理工作重点维护国家统购计划的落实和实施,禁止粮、棉、油等物资自由买卖和贩运。但曾对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农副产品干涉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贸易。1955年7月,落实国家“统筹兼顾”政策,适当放宽集市贸易,对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农副产品准予到市场交易。1957年,开放农村自由市场,鼓励农民积极参加集市贸易活动,并增设了一些市场交易所。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农村家庭副业生产予以限制,在商品流通领域搞单一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品由国家统购统销,关闭了部分农贸市场,致商品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自1961年,市场管理实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至1963年,全县陆续恢复开设了25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农副产品允许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凭证参与集市贸易,农贸市场渐趋活跃。
1966年以后,自由市场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多方限制集市交易。1977年将全县集市日期一律改为农历逢二、逢七,对上市物品也做了严格限制,只允许少量农副产品上市,且只准就地交易,不准贩运,导致集市萧条。
1978年后,渐纠正市场管理中“左”的错误倾向,引导群众搞活商品流通。工商行政部门及有关市场管理部门共同为群众参与市场贸易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信息服务,发展横向交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到1985年底,全县农贸市场扩展到35处,集市贸易日趋繁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市物品性质,分类划市,预约摊位,分片管理。除对迷信品、金银、文物、有色金属和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带以及腐烂变质有毒食品等禁止上市外,皆允许广为参与贸易。并对投机取巧,缺尺少称,假冒物品和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进行市场监督与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