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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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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及民国时期,县内私营商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固定坐商,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和房舍,在县城、集镇开设商店(亦称商号);一是流动摊商,于集市临时出摊或乡间走街串巷叫卖,所谓现买现卖的小商小贩。
1910年(清宣统二年),古镇都大地主牟二黑子,于县城北门里开办“恒和”号坐商,经营花边和钱庄,时为县内最大的一家商号。1919年(民国8年),全县有杂货商56家。1933年(民国22年),商户渐增,流动摊商425户,商号发展到153户。其中城内商号34户,主要有“恒和”、“义丰德”、“瑞蚨祥”、“顺兴隆”、“华泰”、“天德兴”等;城外商号多分布于臧家庄、桃村、蛇窝泊、观里等较大集镇。各商号经营方式多为一业为主,兼营它业,其资本额在3000元(旧币)以上者不及半数。其中以经营花边业为主的约占商户总数的40%;杂货、饮食业次之,约占30%左右。其时因民族工业落后,经销商品大都由国外进口,俗称“洋货”,如洋油、洋面、洋布、洋火等。各商号以烟台商号为货源,随时从烟台进取货物,定期到烟台结算付息。在进货销售的同时,兼收本地手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向外埠出售。由于资本有限,大都本小利微。
1939年(民国28年)日本侵略军侵占栖霞后,对经济大肆掠夺,加之伪政府滥发钞票、乱派捐税,商号遭受严重摧残,或被迫停业,或转营它业。只有与日伪相勾结的十几户半官半商酒馆、官司店、大烟馆等店铺开设。集日里,县城内只有几家杂货摊交易,集日过后,仍然萧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的同时,执行一系列保护支持私营商业的政策,使私营商业迅速得到恢复发展。1953年全县私营商户达2162户,从业人员2741人,商品销售额达383.29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3%。这对当时扩大城乡交流,发展商品经济,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在旧私商中也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如有的搞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消极现象。
1953年,县内开始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遵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采取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形式,逐步将私营商业纳入集体经济的轨道。是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油料统购统销以后,对私营粮油零售商实行了全行业的代销。1954年9月,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后,又对棉布零售商实行了全行业的经销和代销。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推动了私营商走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是年,在全县1437名私商中,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共有743人,占52%。到1956年,除从事分散经营的301名私商外,其余全部过渡到集体或国营商业中,基本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县内商业经济成份发生了根本变化。1956年,全县经商人员1805人,其中国营、供销商业1504人,占83%;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77万元,其中国营、供销商业为1647万元,占83.3%。国营、供销商业在商品流通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1960~1962年,市场开放,政策放宽,个体商有所发展。1966~1977年,个体商户几乎绝迹。
1978年后,国家实行开放搞活政策,提倡鼓励多成份、多渠道商业经济同时发展,私人商户重新兴起。1981年全县个体有证商户为154个,1983年发展到1414个,到1985年达到4303个,经商人数51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