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未有水利机构。民国初期,水利工作由总务科管理。1930年(民国19年)以后,先后由建设局、第四科分管。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建设科兼管水利工作。1956年4月成立水利科,同年10月改为水利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1958年8月水利局合并于农业部,1962年10月与农业局、林业局合并为农业水利局。1964年5月恢复水利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1968年12月改称农林水利技术队。1971年恢复水利局。1985年水利局编制3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调研员1人。下设办公室、工程组、工管组、财务组、水土保持办公室、勘测设计室。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水土保持委员会,并设有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1984年3月恢复水土保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设办公室于县水利局,工作人员5人。
第一节 行政机构
清代,未有水利机构。民国初期,水利工作由总务科管理。1930年(民国19年)以后,先后由建设局、第四科分管。栖霞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建设科兼管水利工作。1956年4月成立水利科,同年10月改为水利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1958年8月水利局合并于农业部,1962年10月与农业局、林业局合并为农业水利局。1964年5月恢复水利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1968年12月改称农林水利技术队。1971年恢复水利局。1985年水利局编制3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调研员1人。下设办公室、工程组、工管组、财务组、水土保持办公室、勘测设计室。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水土保持委员会,并设有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1984年3月恢复水土保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设办公室于县水利局,工作人员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