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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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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有林木由个人护理,或雇用看山人统一看护全村山林。拥有大片山林的少数富裕者,常雇专人看管。民国时期,基本沿袭陈规。
建国后,护林工作一般由各村制定护林山规,并安排专人看护,其报酬由各户分摊。1950年,各区、乡成立护林委员会,各村成立护林小组,制定护林公约,贯彻对公、私林木一律保护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1951年11月,县政府对十一区大犍脊山村、十二区马耳山村两起毁林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通报全县。1954年1月,县政府下达《关于加强林木管理的通知》,同年12月颁发《护林布告》。对加强林木保护,发展林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1956年山林收归集体所有后,各村成立林业专业队,根据山岚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员长年护林。对违反规定者,交由有关部门严加处理。1963~1964年,县政府多次发布保护林木的指示,建立健全护林队伍,制定护林公约,成为林木保护较好时期。
1977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泛开展护林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护林机构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毁林者处以罚款或限期补栽,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煞住了盗伐树木风,稳定了林业秩序。
80年代初,林业生产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后,划给农民个人的责任山、自留山多由各户自己看护,也有一部分村安排专人统一看管。国营林场、集体林场均实行经营责任制,奖惩与责任挂钩,保护了绿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