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成片山林皆折价入社,山林权属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全县共有集体林地79.87万亩。
1958年,人民公社对大队、生产队的集体林木实行平调,林木权属陷于混乱。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渐趋明确。1964年开始兴办集体林场,当年建成了十八盘林场、蚕山林场、马院山林场、洞夼林场。1965年,栖霞县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到1966年,全县结束确权发证工作的有8个公社,完成半数以上大队的有6个公社,填证后未发和未填完证的有4个公社。
进入70年代,集体林场广为兴办。1973年城镇公社建起以林为主,兼营养殖业的旗杆山林场,为林场发展多种经营开创了新路。1975年10月,铁口公社建成跃进林场,当年成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先进典型。1976年3月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授予林业先进单位称号,吸引了许多省内外单位前往参观学习,进一步推动了全县集体林场的发展。到1978年,全县集体林场发展为86个,经营林地面积30万亩。其中,社办林场19个,经营林地面积9.3万亩;队办林场51个,经营林地面积14.75万亩;社队联办林场16个,经营林地面积5.94万亩。
1982年冬,栖霞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确定林木权属,颁发林权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到1985年底,全县完成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有913个村,105521户,分别占总村数和总户数的96.3%和66%。除划给社员经营的172446亩自留山和1153亩“四旁”零星隙地外,其集体林木大部分实行了管理责任制。落实多种管理责任制的有679个村,面积47.84万亩。其中,按户划分责任山的有167个村,13.36万亩;实行专业承包的30.45万亩(其中落实到村镇林场的26处,2.74万亩,落实到联户林场的3处,2340亩,落实到专业队、组的664个,10.28万亩,落实到专业户的6073个,17.19万亩);只负责看护的责任山4.03万亩。
林业权属的落实,充分调动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1985年全县在自留山上造林达4000亩。
第二节 集体林木
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成片山林皆折价入社,山林权属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全县共有集体林地79.87万亩。
1958年,人民公社对大队、生产队的集体林木实行平调,林木权属陷于混乱。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渐趋明确。1964年开始兴办集体林场,当年建成了十八盘林场、蚕山林场、马院山林场、洞夼林场。1965年,栖霞县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到1966年,全县结束确权发证工作的有8个公社,完成半数以上大队的有6个公社,填证后未发和未填完证的有4个公社。
进入70年代,集体林场广为兴办。1973年城镇公社建起以林为主,兼营养殖业的旗杆山林场,为林场发展多种经营开创了新路。1975年10月,铁口公社建成跃进林场,当年成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先进典型。1976年3月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授予林业先进单位称号,吸引了许多省内外单位前往参观学习,进一步推动了全县集体林场的发展。到1978年,全县集体林场发展为86个,经营林地面积30万亩。其中,社办林场19个,经营林地面积9.3万亩;队办林场51个,经营林地面积14.75万亩;社队联办林场16个,经营林地面积5.94万亩。
1982年冬,栖霞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确定林木权属,颁发林权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到1985年底,全县完成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有913个村,105521户,分别占总村数和总户数的96.3%和66%。除划给社员经营的172446亩自留山和1153亩“四旁”零星隙地外,其集体林木大部分实行了管理责任制。落实多种管理责任制的有679个村,面积47.84万亩。其中,按户划分责任山的有167个村,13.36万亩;实行专业承包的30.45万亩(其中落实到村镇林场的26处,2.74万亩,落实到联户林场的3处,2340亩,落实到专业队、组的664个,10.28万亩,落实到专业户的6073个,17.19万亩);只负责看护的责任山4.03万亩。
林业权属的落实,充分调动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1985年全县在自留山上造林达4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