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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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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部分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开始组织互助组。土地属私人所有,只进行换工互助,以解决单独耕种的困难。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占有土地数量增加,互助组迅速发展。1952年,全县季节性互助组达到5219个,参加户数17827户,耕地面积169443亩;常年互助组2843个,参加户数9681户,耕地面积84053亩。当时没有加入互助组的农民仍以个人为生产单位,自耕自种。
1953年1月,泉水眼村徐守义组织该村15户农民,办起全县第一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管理方法,土地所有权仍归个人,集体劳动,劳动所得按土地和劳动日比例分配。1955年6月,全县有初级社274处,入社农户5502户,入股土地51561亩。年底,发展到680处,入社农民43329户,占总农户的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