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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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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清地方军事机构
明、清时期,县衙设兵房,分管民防及治安。
二、民国地方军事机构
民国初年,县公署仍设兵房。1932年,国民党县政府第一科掌理地方武装和治安,下辖区公所设职,负责保卫、侦报。1938年2月至1945年9月,地方武装和军务由县长亲统。1947年9月至1948年9月,国民党县政府第四科分管军事。
三、人民地方军事机构
1941年,地方武装由县长直接领导,政府设武装科,区配备武装助理员,管理民兵和地方武装。1942年2月至1945年9月,福山成立“人民抗日武装自卫委员会”,统一指挥打击日伪军。1945年10月,撤人民抗日武装自卫委员会,设人民武装部。区设武装自卫委员会。1947年8月,警卫营和县武装部合并,改称福山县人民武装指挥部(又称军事指挥部)。
1949年10月,撤县人民武装指挥部,重设人民武装部,内设军事股、政治股,区设人民武装部。1951年3月,各乡设乡队部。1954年10月,撤县人民武装部,成立兵役局,内设预备役军官科、组织动员科、征集科、民兵科、统计科。1956年,撤销区人民武装部,改设乡武装助理。1958年8月,设公社人民武装部,配备武装干部3至5人,负责民兵组织和武器管理。1962年,地方军事机构列军编序列。5月,福山设“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山县人民武装部”,至1985年底,区武装部内设政工科、作训科、供管科;各乡镇设人民武装部。区武装部受地方党委(区委)和烟台军分区双重领导,政委由区委书记兼任。干部、战士皆为现役军人。乡镇武装干部由地方干部充任。
1963年7月,县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设委员15人。人民武装委员会为协调机构,由县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布置和领导战备活动,办公室设于武装部。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武装委员会停止工作。1979年6月,恢复人民武装委员会,设委员17名。1984年12月,区人民武装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