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县内无专职信访机构,一般民事纠纷由族长、尊长、地方绅士或村长、乡长调解,较大纠纷由县官亲理或派员处解。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信访工作。1950年,县政府秘书处与民政科共同受理信访。1953年,建立信访登记、收发、编号、转办、统计、归档及催办、汇报制度,全年受理1752件次,处结96%。1957年,县成立“处理来信来访委员会”,规定农历每月十三、二十九为县长接待来访日。各乡成立来信来访工作领导小组。是年,全县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193件次,县长批办50件,处理积案127件,处结率96.5%。1962年,库区移民、口粮问题较多,县委由1名副书记抓信访工作,全县受理2581件次,处结率95%。1964年,城市下放回乡职工上访增加,县委书记亲理批办94件次。1979年,设信访科,全县受理历史冤、假、错案5313件次,处结94%。1982年,县政府设信访办公室,全年受理来信来访943件次,处结95%。1985年,区委设信访科,区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农工部、民政局、司法局、纪委等部门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各乡镇政府设信访办公室,村由民政调解小组负责。同时加强法制教育,把问题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上访人数减少。全年收理经济、住宅等纠纷案817件次,处结95.5%。
第十章 信访
建国前,县内无专职信访机构,一般民事纠纷由族长、尊长、地方绅士或村长、乡长调解,较大纠纷由县官亲理或派员处解。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信访工作。1950年,县政府秘书处与民政科共同受理信访。1953年,建立信访登记、收发、编号、转办、统计、归档及催办、汇报制度,全年受理1752件次,处结96%。1957年,县成立“处理来信来访委员会”,规定农历每月十三、二十九为县长接待来访日。各乡成立来信来访工作领导小组。是年,全县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193件次,县长批办50件,处理积案127件,处结率96.5%。1962年,库区移民、口粮问题较多,县委由1名副书记抓信访工作,全县受理2581件次,处结率95%。1964年,城市下放回乡职工上访增加,县委书记亲理批办94件次。1979年,设信访科,全县受理历史冤、假、错案5313件次,处结94%。1982年,县政府设信访办公室,全年受理来信来访943件次,处结95%。1985年,区委设信访科,区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农工部、民政局、司法局、纪委等部门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各乡镇政府设信访办公室,村由民政调解小组负责。同时加强法制教育,把问题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上访人数减少。全年收理经济、住宅等纠纷案817件次,处结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