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婚姻登记 资料库:福山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福山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article/46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article/46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3年下半年,县内试行婚姻登记,至1954年,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实行。改变了过去儿女婚姻由父母作主,媒人介绍,方可成婚的旧婚姻制度。结婚登记由区、乡民政干部监督,设专人或由文书办理。1954年,全县到区、乡政府登记结婚的男女2201对,批准登记签发结婚证书的2192对,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属父母包办和不够规定结婚年龄的不予批准登记结婚。1955年6月,全县召开各区、乡婚姻登记会议,统一婚姻登记程序,严格婚姻登记手续,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落实。70年代后,提倡晚婚晚育,把结婚年龄推迟至男25周岁,女23周岁。1973年,全县结婚登记青年1787对,男性平均年龄25周岁,女性平均年龄24周岁。1981年1月,执行民政部于1980年11月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下半年,统一使用山东省印制的、加盖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章”的结婚和离婚证。政府成立有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婚姻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2月在臧家乡举办民政助理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依法追究买卖婚姻、重婚等不法行为,在婚姻登记中杜绝开假证明、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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