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下半年,县内试行婚姻登记,至1954年,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实行。改变了过去儿女婚姻由父母作主,媒人介绍,方可成婚的旧婚姻制度。结婚登记由区、乡民政干部监督,设专人或由文书办理。1954年,全县到区、乡政府登记结婚的男女2201对,批准登记签发结婚证书的2192对,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属父母包办和不够规定结婚年龄的不予批准登记结婚。1955年6月,全县召开各区、乡婚姻登记会议,统一婚姻登记程序,严格婚姻登记手续,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落实。70年代后,提倡晚婚晚育,把结婚年龄推迟至男25周岁,女23周岁。1973年,全县结婚登记青年1787对,男性平均年龄25周岁,女性平均年龄24周岁。1981年1月,执行民政部于1980年11月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下半年,统一使用山东省印制的、加盖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章”的结婚和离婚证。政府成立有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婚姻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2月在臧家乡举办民政助理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依法追究买卖婚姻、重婚等不法行为,在婚姻登记中杜绝开假证明、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第二节 婚姻登记
1953年下半年,县内试行婚姻登记,至1954年,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实行。改变了过去儿女婚姻由父母作主,媒人介绍,方可成婚的旧婚姻制度。结婚登记由区、乡民政干部监督,设专人或由文书办理。1954年,全县到区、乡政府登记结婚的男女2201对,批准登记签发结婚证书的2192对,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属父母包办和不够规定结婚年龄的不予批准登记结婚。1955年6月,全县召开各区、乡婚姻登记会议,统一婚姻登记程序,严格婚姻登记手续,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落实。70年代后,提倡晚婚晚育,把结婚年龄推迟至男25周岁,女23周岁。1973年,全县结婚登记青年1787对,男性平均年龄25周岁,女性平均年龄24周岁。1981年1月,执行民政部于1980年11月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下半年,统一使用山东省印制的、加盖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章”的结婚和离婚证。政府成立有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婚姻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2月在臧家乡举办民政助理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继续提倡晚婚晚育,依法追究买卖婚姻、重婚等不法行为,在婚姻登记中杜绝开假证明、走后门等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