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9月8日,县政府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下设秘书股、组织股、宣传股、安置股、供给股、接待站和卫生所,负责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51年10月,安置委员会撤销,工作移交民政科兼管。1982年,政府成立荣、复、转、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来自农村的军人复员、退役后,按“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主要安置在农村。建国初期,复员军人回到农村后,积极参加民兵、互助组、合作社,村里帮助安家立业。对安家、结婚和生产有困难者,政府会同村干部和群众帮助解决。家乡无亲人的“单身汉”,多由村干部协助介绍到女方结婚成家。至1957年底,共接收复员军人3266人。他们回乡后,任乡、村干部的318人,任合作社干部的594人,由民政部门帮助介绍就业380人,享受生活补助465人。1958年以后,因年老、患病、体弱而生活低于一般群众水平者,生产队优先安排轻体力劳动和其它工作,并根据困难程度拨给优待劳动工分或用公益金补助。集体照顾仍解决不了的,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自立有困难的单身汉,民政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安置他们干临时工。1963年,开始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至1985年共安置7633名。1976年春,根据有关政策,政府对自1965年至1975年7月复员的133名军队干部,除4名因故未安排外,其余都安排了工作。1984年,开始安置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并对原属城市户口或参军前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役期间父母已转成非农业户口,三等以上残废军人以及立过二等功以上者,安置城镇工作。从1960年到1985年底,共安排715名退役战士就业。
第一节 荣、复、转、退军人安置
1950年9月8日,县政府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下设秘书股、组织股、宣传股、安置股、供给股、接待站和卫生所,负责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51年10月,安置委员会撤销,工作移交民政科兼管。1982年,政府成立荣、复、转、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来自农村的军人复员、退役后,按“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主要安置在农村。建国初期,复员军人回到农村后,积极参加民兵、互助组、合作社,村里帮助安家立业。对安家、结婚和生产有困难者,政府会同村干部和群众帮助解决。家乡无亲人的“单身汉”,多由村干部协助介绍到女方结婚成家。至1957年底,共接收复员军人3266人。他们回乡后,任乡、村干部的318人,任合作社干部的594人,由民政部门帮助介绍就业380人,享受生活补助465人。1958年以后,因年老、患病、体弱而生活低于一般群众水平者,生产队优先安排轻体力劳动和其它工作,并根据困难程度拨给优待劳动工分或用公益金补助。集体照顾仍解决不了的,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生活自立有困难的单身汉,民政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安置他们干临时工。1963年,开始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至1985年共安置7633名。1976年春,根据有关政策,政府对自1965年至1975年7月复员的133名军队干部,除4名因故未安排外,其余都安排了工作。1984年,开始安置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并对原属城市户口或参军前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服役期间父母已转成非农业户口,三等以上残废军人以及立过二等功以上者,安置城镇工作。从1960年到1985年底,共安排715名退役战士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