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部分农民因家口大,劳力少,或因天灾人祸,成为新的贫困户。政府对贫困户发放救济款,予以扶持。
1956年农业生产实行集体化后,生产队对贫困户照发口粮,保证吃饭,但计欠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经济发展较好的生产大队,对确无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口粮欠款,部分免缴或全部免缴。生产队在安排农活时,注意安排贫困户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让他们增加收入,减少困难。1976年,年终决算分配时,兜余公社有151户困难户,占总户数的2.4%,欠口粮款7万余元,户均400余元,多者达3000余元。1978年,县政府决定以1976年年终决算分配为限,欠集体款无力偿还户暂不偿还。到1980年,部分贫困户的欠款由各村用公益金代交一部分或全部,仍需扶助的贫困户用集体公益金或救济款予以补助,全县贫困户人均年收入由1976年的80元增到116元。1984年,全区有一般困难户和贫困户2958户,民政部门重点扶持1080户,其中给予有偿贷款的865户,扶持搞种植业的115户,搞养殖业的456户,搞加工业的241户,全年增加收入1.27万元;给予无息贷款的215户,贷款额1万元。另外还扶持化肥9000公斤,农具25件,大牲畜15头,猪120头,羊17只,兔56只,家禽2356只。给予定期救济的36户,年救济款2160元。各村对困难户免征义务工600个,免缴提留粮1062公斤,免缴提留款2141元,补助粮食6250公斤,照顾承包1245人,年增加收入1.35万元。1985年,区及各乡镇成立扶贫领导小组,扶持优抚户和贫困户3095户,拨发扶持款11.93万元。至年底,80%以上的贫困户摘掉贫困帽子,5%的优抚户超过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节 扶持困难户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部分农民因家口大,劳力少,或因天灾人祸,成为新的贫困户。政府对贫困户发放救济款,予以扶持。
1956年农业生产实行集体化后,生产队对贫困户照发口粮,保证吃饭,但计欠款。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经济发展较好的生产大队,对确无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口粮欠款,部分免缴或全部免缴。生产队在安排农活时,注意安排贫困户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让他们增加收入,减少困难。1976年,年终决算分配时,兜余公社有151户困难户,占总户数的2.4%,欠口粮款7万余元,户均400余元,多者达3000余元。1978年,县政府决定以1976年年终决算分配为限,欠集体款无力偿还户暂不偿还。到1980年,部分贫困户的欠款由各村用公益金代交一部分或全部,仍需扶助的贫困户用集体公益金或救济款予以补助,全县贫困户人均年收入由1976年的80元增到116元。1984年,全区有一般困难户和贫困户2958户,民政部门重点扶持1080户,其中给予有偿贷款的865户,扶持搞种植业的115户,搞养殖业的456户,搞加工业的241户,全年增加收入1.27万元;给予无息贷款的215户,贷款额1万元。另外还扶持化肥9000公斤,农具25件,大牲畜15头,猪120头,羊17只,兔56只,家禽2356只。给予定期救济的36户,年救济款2160元。各村对困难户免征义务工600个,免缴提留粮1062公斤,免缴提留款2141元,补助粮食6250公斤,照顾承包1245人,年增加收入1.35万元。1985年,区及各乡镇成立扶贫领导小组,扶持优抚户和贫困户3095户,拨发扶持款11.93万元。至年底,80%以上的贫困户摘掉贫困帽子,5%的优抚户超过群众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