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民事纠纷多由尊长和村长出面调解。抗战胜利后,全县的民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科领导,区设司法助理员,村设调解委员会。
建国初期,由法院领导,区由民政助理员兼管。1980年11月,县由司法局管理,公社恢复司法助理员。1981年,全县有基层调解委员会306个。为了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各公社以会代训基层调解主任3至4次。全县年终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697起,处结2624起,其中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1787起,公社司法助理员调处599起,交法庭处理140起。1982年,共有调解人员1133名。福山镇、高疃公社恢复调解片,并成立调解领导小组,形成公社、片、大队三级调解网,全年共发生民事纠纷3287起,在基层调处的有2174起,占66.2%。司法助理员调处811起,占37.3%。1983年,全县共有303个村调解委员会,33个调解片,上半年对84个基层调委会进行了整顿,调换了人员。调整后,全县调解人员减少到822人,其中党员585名,占71%,216名为支部成员,82名是退居二线原大队干部。并建立健全了53个厂企调解组织,有调解人员196名,党员占74.5%。全年新收案件2322起,旧存651件,处结2561件。1984年,推广落实民事调解责任制,306个村全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全年发生纠纷1951起,调处1910起,处结率达到97.9%,调解成功率达到90%。有70个调委会没上交民事纠纷,防止可能发生的杀人、伤害和自杀案件52起,并且调处了多年积存下来的疑难案件34起。1985年,抓调解工作“四落实”,全区302个村均建立健全了调委会,调解片增加到54个。厂企调委会增加到97个,全区有调解干部918人。同时进一步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有116个村实行百分制,111个村实行大包干,76个村实行“四定一奖”制。全年发生纠纷1250起(包括旧存),处结率98.4%,调解成功率达98%。由于调解及时,防止了15起凶杀、12起自杀、21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发生。
第五节 民事调解
解放前,民事纠纷多由尊长和村长出面调解。抗战胜利后,全县的民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科领导,区设司法助理员,村设调解委员会。
建国初期,由法院领导,区由民政助理员兼管。1980年11月,县由司法局管理,公社恢复司法助理员。1981年,全县有基层调解委员会306个。为了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各公社以会代训基层调解主任3至4次。全县年终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697起,处结2624起,其中基层调解委员会调处1787起,公社司法助理员调处599起,交法庭处理140起。1982年,共有调解人员1133名。福山镇、高疃公社恢复调解片,并成立调解领导小组,形成公社、片、大队三级调解网,全年共发生民事纠纷3287起,在基层调处的有2174起,占66.2%。司法助理员调处811起,占37.3%。1983年,全县共有303个村调解委员会,33个调解片,上半年对84个基层调委会进行了整顿,调换了人员。调整后,全县调解人员减少到822人,其中党员585名,占71%,216名为支部成员,82名是退居二线原大队干部。并建立健全了53个厂企调解组织,有调解人员196名,党员占74.5%。全年新收案件2322起,旧存651件,处结2561件。1984年,推广落实民事调解责任制,306个村全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全年发生纠纷1951起,调处1910起,处结率达到97.9%,调解成功率达到90%。有70个调委会没上交民事纠纷,防止可能发生的杀人、伤害和自杀案件52起,并且调处了多年积存下来的疑难案件34起。1985年,抓调解工作“四落实”,全区302个村均建立健全了调委会,调解片增加到54个。厂企调委会增加到97个,全区有调解干部918人。同时进一步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有116个村实行百分制,111个村实行大包干,76个村实行“四定一奖”制。全年发生纠纷1250起(包括旧存),处结率98.4%,调解成功率达98%。由于调解及时,防止了15起凶杀、12起自杀、21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