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人民陪审 资料库:福山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福山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article/42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2/section/1/article/42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县司法科召开公审大会皆有人民代表参加审判。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均邀请当地妇女组织的代表陪审。1951年9月,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提出意见等权利。1954年,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全县共选出22名。1956年,对人民陪审员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年满23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男女公民,历史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办事公正,热心为人民服务,具有一定阅读能力。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52名。1958年,人民陪审制度受极左路线影响而中断,1962年重新恢复,至1966年渐趋完善。“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被破坏,1978年,又得到恢复,选出人民陪审员6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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